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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少于30年的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延长至30年

2018-11-30 A- A+
   北京农权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为您解答:《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经发[2002]5号)规定,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在本案中,如果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承包合同不足30年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来解决纠纷。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仲裁裁决书作出后30日生效,因此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规定:
    1、《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农经发[2002]5号)
   二、进一步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后续完善工作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是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关键,也是土地流转的前提。目前,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总体上是稳定的。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延包政策不落实的问题,影响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要按照《通知》要求和中办发[1997]16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后续完善工作。尚未开展延包的,应加强督导,尽快组织好延包;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承包地块没有落实到农户的,要落实到户;没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合同;没有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争取年底前完成到户工作,并切实加强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管理;对搞“两田制”的,应切实纠正,并将地块确权到户,明确30年不变;对于多留的机动地,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要抓紧清理地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与《通知》要求不相符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正或废止;对承包期内收回农户承包地抵顶欠款,擅自提高承包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等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1号

    第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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