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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诉讼费预交问题导致撤诉的以外,行政诉讼撤诉后再次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2018-09-10 A- A+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赋予了原告起诉和撤诉的权利,当事人应当谨慎地对待自己的诉权,而不能摇摆不定,随意起诉、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况,即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除此以外,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本案中,高先生是以审请行政复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所以法院不予立案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其认为准予撤诉裁定有错误,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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