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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政诉讼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2018-10-30 A- A+
       合法。行政诉讼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起诉应当符合的条件,原告不能再次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本案中,高先生以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高先生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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