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安溪县官桥镇人民政府在与第三人安溪县官桥镇仁宅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征收协议书》中涉及原告安溪县官桥镇仁宅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土地的征收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安溪县官桥镇仁宅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溪县官桥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朝晖
审判员张春水
人民陪审员王泰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