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问题问答 > 刑事问题

什么是挪用?挪用的形式有哪些?挪用包括借贷给他人使用吗?

2018-09-17 19:52:47 A- A+
    甲将本单位资金16万元以单位名义供乙单位使用1年,自己获利,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资金行为?
 
回复:
     来自 石榴 的回答
    2018-10-13 18:19:16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属于挪用资金行为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即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挪用资金罪的几种情形,(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在本案中,甲将本单位资金16万元以单位名义供乙单位使用1年,谋取利益,已经构成了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的行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条评论
    游客
     来自 乔西 的回答
    2018-09-17 19:56:08

    甲的行为属于挪用资金行为

        挪用,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
    针对挪用资金罪,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将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1997年修改《刑法》时,针对当时挪用资金中比较突出的情况,在规定“归个人使用时”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借贷给他人”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2、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2004年7月19日(公经[2004]141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刑法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97年修改刑法时,针对当时挪用资金中比较突出的情况,在规定“归个人使用时”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借贷给他人”属于挪用资金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贺平等人行为是否涉嫌挪用单位资金罪进行认定的请示》(厅经侦[2004]67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归个人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基本相同。在理解时,可以参照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条评论
    游客
增加回复信息
标题 *标题请勿重复
回复内容
匿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