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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始有终:从“可以作出”到“应当作出”的 释法说理

2020-04-10罗书平 A- A+

  《“捕诉一体化”的实践样本》系列报道之五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有理由相信,随着“捕诉一体化”改革的全面推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的落地生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必将大幅度上升!这自然就涉及如何制作《不起诉决定书》特别是如何阐述不起诉决定的理由问题。

  有关《不起诉决定书》的格式样本及制作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12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与范本》中已有明确规定,无须赘述。司法实践中,诉讼各方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更为关注的是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如何释法说理。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其中特别强调对于决定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准会见的几类检察文书必须“着重说理”,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坦率地说,《意见》的许多内容,普遍存在过于原则和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

  如《意见》要求,公诉工作中,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对在罪与非罪上有较大争议且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作出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诉请求作出不抗诉决定的检察法律文书应当着重进行说理。但对如何“着重进行说理”?仅仅作了让人不知所云、无从下手的原则性规定,如人民检察院作出有关决定“需要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书面说理”的,可以在“叙述式法律文书”中进行说理;对填充式法律文书,可以“增加附页”或者“制作说明书”进行说理;对于“不宜书面说理”的,或者在办案中“遇到紧急情况”的,或者“说理对象认可同意”的。

  其实,这些问题,完全可以采取“格式+范本”的方式。如同今年以来最高检就有关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发布案件审查信息和典型案例,适时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文书,让检察官们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能够看得见、摸得着、能操作。

  在这方面,安徽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对刑辩案例制作《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的做法可圈可点。该案的辩护人唐海律师特别声明,这是他代理刑事案件以来第一次收到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后,又专门制作旨在进一步释法说理的检察文书。

  据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得知,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这起“诈骗案”,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补侦”后,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是:2018年4月13日,居民Y(本案被害人,另案处理)开设赌场被派出所查处,Y逃离现场后将此事告诉好朋友L,托其找人把开设赌场一事“摆平”。随后L将C介绍给Y认识。二人见面后,Y希望C能够通过其人际关系打点一下,从而了结自己开设赌场一事。C告诉Y自己在司法系统认识许多人、人脉很广,能够将此事“摆平”,当晚向Y索要4万元的打点费用。几日后,Y问C事情处理的进展,C在没有使用前期Y所给的4万元“打点”的情况下,再次向Y索要1万元的“打点”费用。实际上,C将先后索取的5万元“打点”费用,用于偿还自己信用卡、债务以及个人日常消费等挥霍一空。4月17日,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Y并网上追逃,随后,C向Y谎称自己已经和派出所协调好,便在5月8日陪同Y到派出所投案。当日,办案民警对Y进行审讯,并依法对涉嫌开设赌场罪的Y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5月15日,县公安局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对涉嫌开设赌场罪的Y批准逮捕。5月22日,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办案单位将Y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Y被释放后遂找到C表达了不满情绪,但C仍然向Y保证在监视居住期间肯定能“摆平”此事。此后长达4个月的时间里,Y多次联系C询问事情办理情况,但此时的C以“已与办案单位沟通好”“已和上级领导沟通好”“已与检察院领导协商好”“省委巡视组在该县期间事情不好办”等为由欺骗Y。其间,2018年中秋节前后,C使用其报废市场的资金购买4000元的月饼慰问派出所,后C向Y欲继续索要4000元(未果)。随着时间推移,Y感受到C的欺骗,遂向其表达了“事情你既然办不好就别欺骗我,把5万元钱退给我”。但此时C以“自己被烫伤”“老婆得病”为由拒绝与Y联系。在多次联系未果的情况下,绝望的Y选择了逃跑。直至2019年5月31日Y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时,未收回C索要的5万元“打点”费用。

  对于经公安机关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定的犯罪事实,县检察院仍认为认定C涉嫌诈骗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并制作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值得点赞的是,检察机关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后是否还需要制作《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最高检在前述《格式》和《意见》中并未作明确要求。但承办检察官并没有因为最高检既无明确要求,也无“文书格式”放弃对不起诉决定的释法说理,大胆创新,三天后,创制了一份可圈可点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相当于填补了此类检察文书的空白。

  所以,在此将这份《不起诉理由说明书》隆重推出,供大家分享!

  安徽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C涉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对C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Y两次交付5万元的具体细节尚未查明,证明C在交付财物前或当时作出虚假承诺的证据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一、仅有被害人陈述证明C在第一次收取4万元前表达了“可以摆平”的承诺。限于“司法掮客”行为的私密性,没有直接的证人证言证明被不起诉人C在交付财物时作出过虚假承诺,仅有证人S和W的证言证明交付5万元后C多次作出了虚假承诺。相反,S的证言显示C在收取4万元后说过“这个事情比较复杂,今天太晚了,明天白天我再找人帮你问问什么情况”的内容。我们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人陈述所说的在交付财物过程中C同样作出过虚假承诺。

  二、仅有被害人陈述证明C在收取1万元前虚构了“钱不够,有个把人没有安排好”的事实。C完全否认该事实,表示当时是S问其“费用可够”,其才说“你再拿一万块钱给我吧”,C表示当时告诉过L其是准备拿这个给派出所搬家买点空调、电器。

  三、被害人的多次陈述之间、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之间均存在细节矛盾,具体如下:一是关于C是否在第一次交付4万元时作出承诺。被害人Y第三次陈述时“C当时说能搞得好,不过要4万块钱”,但被害人Y第四次陈述时“先拿4万块钱出来,我去跟他们疏通一下,看这天能不能把这个事情解决掉”。二是关于Y交付的4万元现金来源。被害人Y第三次陈述时“我当时就叫我的司机S到朋友那里拿了4万块钱现金给C”,被害人Y第四次陈述时“我和S在县政府广场等C……我听C说了之后马上就回家凑了4万块钱,当时我一个人上楼拿钱,S开车在楼下等我”。证人S证言中称“当天晚上7点左右,L打了电话给我,喊我开车去他家接他,我到Y楼下的时候看到Y手上拿着一摞钱下楼了”。三是关于交付1万元情况。被害人Y第四次陈述时“过了两三天,C打电话给我说‘还缺1万元钱’……C说‘我比你还急,我正在帮你活动’,之后没说什么我就走了。”被害人Y第五次陈述时“4万元给过之后几天,我打电话给C问他事情办得怎么样,他跟我说:‘事情能搞好,不过还差1万块钱’,大意是钱不够,还有个把人没‘安排’好。”

  现有证据仅有被害人Y的陈述证明被害人系在C作出了虚假承诺后交付财物,被不起诉人C供述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在证据内容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且证人S的证言(C当时说“这个事情比较复杂,今天太晚了,明天白天我再找人帮你问问什么情况)有利于印证C的相关供述,且被害人关于其他内容的多次陈述之间、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存在细节矛盾。故本院认为有理由怀疑其陈述内容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宜仅凭被害人陈述认定“C在交付财物前或当时作出虚假承诺”进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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