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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离婚时签的拆迁房 媳妇有份没?

2017-09-22 A- A+

  婚姻存续期间签署的拆迁房,媳妇是否有份?昨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因拆迁安置房分配引发的纠纷,按照法律,婚前按人口分配的拆迁安置房面积和过渡费,离婚后依然属于自己。

拆迁房

拆迁房

    ●案件回放

  2012年,王娟与徐涛结婚,育有一子。婚后王娟把户口迁到了以公公徐景为户主的家里。2013年8月,徐景所在的城中村进入拆迁安置阶段,徐景以户主的名义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自愿选择以人口为依据,安置过渡费发放期限自8月3日起至安置房交房之日止,每年发放一次。安置房分两期交付。

  2015年7月,王娟和徐涛离婚,但户口并未迁出,2016年6月徐景所在村庄一期房屋修建完毕并自行抽签选房,徐景将王娟及家人每人60平方米共计240平方米的两套住房及过渡费全部领走,并在10月将其中面积为127平方米的一套转卖。

  徐景认为,儿子儿媳都离婚了,儿媳不该拥有自家的份额。

  拿不到房子和过渡费的王娟一纸诉状把前夫、儿子、前公公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返还自己应得房屋或按照10000元/平方米折价款赔偿。经依法审理,因徐景选取的两套房屋面积都大于120平方米,并已将其中一套转卖给他人,不存在市价交付房屋的可能。最终法院酌定按8000元/平方米折价,赔偿王娟48万元房屋折价款及应得过渡费7000余元。

  胜诉后,徐景对王娟避而不见,不履行法律判决的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惠济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徐景最终与王娟达成协议,分期偿还48万余元。目前,王娟已拿到首批10万元。

  ◎法官提醒

  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和领取方式目前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各地制度也不尽相同。该案中王娟家所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徐景自愿选择以人口为依据的补偿方式,王娟和徐涛又在婚姻存续期间,并且占有户头,王娟理应分得属于自己户头所分配的补偿款和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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