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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虚假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2018-04-23 A- A+

  耍小聪明,伪造欠条虚构事实,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并找来朋友演双簧,串通一气“打官司”,通过自认达调解,企图侵占他人财产。殊不知双方对质现端倪,科技手段辨真伪。这种做法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还对社会的诚信构成极大地威胁。

  前不久,哈密某公司无端收到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方知因160万元借款之事被诉法院,并由所谓的“委托代理人”出面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于2013年8月9日前支付原告欠款60万元,2013年10月9日前支付剩余的123.94万元,共计183.94万元,到期不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司并没有向个人借款呀。带着诸多疑惑,哈密某公司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为及时查明借贷事实,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调阅了原审卷宗,认真分析疑点,并组织双方召开了听证会,双方就借款事实、借条真伪、委托代理人身份等问题展开激烈辩驳。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原审卷中的“借条”、“授权委托书”、“调解协议”上的公司印章、谈话笔录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借条”、“授权委托书”、“调解协议”上的印章印文与送检样本上该公司的公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听证笔录签名不符。

  合议庭结合当事人陈述、双方举证及司法部门的鉴定结论,查明了案件的真实情况,认为原告伪造借条,确认该案为一起虚假诉讼。遂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原告的行为进行了训诫。

  律师点评:诉讼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如果借助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则会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系一起典型的伪造证据虚构借款事实的诉讼,原告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破坏了法院的正常的审判程序,干扰了法院的公正审判,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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