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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110 谎报警情将承担法律责任

2018-04-25 A- A+

  110,是近在每个人身边的“保护神”,当我们遇到刑事、治安类的突发事件,以及个人无力解决的危难局面需要求助时,我们会第一时间想到公安民警,想到24小时守候在我们身边,与每个人近在咫尺的110,一个电话往往就可以使我们转危为安。

  然而,有些人不仅不尊重公安民警对社会大众的守护与付出,反而把拨打110当作一种免费取乐和泄愤的方式。谎报假案,蓄意滋扰;辱骂民警,不听劝阻,无理反缠。

  骚扰110是一种违法行为,该种行为占用社会资源,扰乱接警秩序,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严肃查处,给予批评、警告、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3月1日中午,胡家乡居民胡某超在外乡喝酒时接到其父亲的电话称:其朋友杨某因琐事去其家中吵闹。接到电话后,胡某十分愤怒拨打110报警,胡家派出所民警赶到胡某超家中了解情况,劝说杨某离开。下午1时许,胡某超酒后驾车赶到胡家派出所反映其与杨某的矛盾,向民警提出报案。民警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胡某超突然离开。在民警到胡某超家中,对胡某超的父亲制作笔录时,胡某超返回家中,阻挠和辱骂民警,吵嚷着让民警“滚出去”,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全过程。

  在民警离开后,胡某超再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反映其与杨某的矛盾,并拒绝胡家派出所介入,对指挥中心民警的解释和劝告置之不理,先后9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扰乱了单位秩序。

  下午2时许,胡某超再次自己驾车赶到胡家派出所反映情况。刑警大队民警将其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询问,刑警大队民警迅速完善证据,并对胡某超进行了酒精测试,经测试其每百毫升酒精含量为69.3,属于酒后驾驶。在强大的证据而前,胡某超对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供认不讳。由于胡某超的行为已经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和扰乱单位秩序,二者并罚,乐陵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9天,罚款500元的处罚,交警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扣除其驾照12分,并处6个月禁驾及罚款1000元的处罚。

  3月2日23时28分,焦某建醉酒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无故对接警民警进行辱骂、侮辱,民警询问其个人信息,其概不提供个人信息,并且先后四次拨打现110报警电话,占用社会资源,严重扰乱公安局接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焦新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3月15日21时许,孟某拨打110报警,称有人在其宅基地上种树。110接警人员告知了其所报情况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向其指明依法处理的方式,但孟某对接警人员的告知不予听从,并对接警员进行了辱骂,多次以同一理由拨打110报警,严重扰乱了公安机关110报警台的接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孟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3月20日凌晨12时许,市中派出所民警接110转警 ,一男子称自己被抢劫,民警在电话中向其了解详细情况,该男子不仅不叙述情况反而对接线民警进行辱骂,污言秽语不堪入耳,市中派出所民警随即对该男子提出严厉警告并询问其个人情况,该男子不听从警告仍然对民警进行辱骂并拒绝告知民警自己的真实信息。该男子挂掉电话两分钟后又一次拨打110对局指挥中心民警进行辱骂。其行为对公安形象以及民警的执法威严造成严重侵犯,亦不利于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 3月21日早晨9时许,市中派出所民警在兴隆街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来到男子郭某民的卖鱼店对郭某民进行传唤,后在郭某民家中将其一举抓获。

  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郭某民对自己酒后滋事辱骂民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很后悔。现该郭已被处以行政拘留12天并处罚款500元。

  2018年以来,乐陵110接警15000余起,处警3000余起。超过一半的110报警是无效或骚扰警情,诸多的无效报警不仅妨碍了群众正常报警电话的拨入,耽误了警方处警,还浪费了有限的110公共报警服务资源。

  在此,乐陵公安局提醒广大市民,不要无故占用有限的公共资源。另外,水电气暖等民生类求助、纠纷、举报、投诉、咨询请拨打6812345(市民热线)。根据报警台运行的实践和接处警实际情况,市民在报警时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是报警要快。二是报警要准确、具体。三是主动协助处置。四是不要随意拨打报警电话。五是不拨打恶意骚扰电话。

  110是一项社会工程,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请关爱110,支持110,正确拨打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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