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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据的借款能否要回

2018-04-26 A- A+

  在大部分人的观念里,碰到借钱不还的情况,拿着借据到法院打官司就胜券在握,但往往很多人在借钱时因为是熟人或关系要好,没有写借条、收据等相关凭证,没有借据就无法维护自身权益?遇到某些没有借据的情况,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同样可以让对方还钱,近期,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没有借据凭录音与银行转账记录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案情回顾:

  宋某、刘某原素不相识,二人因同时向某理财公司索讨出借款而结识。当刘某得知宋某已经领取到出借给理财公司的款项后,遂打起这笔钱的主意。刘某请求宋某出借其刚刚领取到那笔钱,并保证按2分利率支付月息。宋某禁不住刘某软磨硬泡,于是通过银行转账,将在理财公司领取的17万余元借出。截至2011年10月20日,刘某共借用宋某现金25万元。刘某从未给过宋某借据,也无其他借款手续。由于刘某一直没有还款的意向,宋某于是向刘某索要借款。刘某于2012年3月偿还宋某现金17万余元,余欠现金 7万余元。宋某多次向刘某索要余款,且对期间的通话进行录音,但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拖而不还,宋某最终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7万余元及利息。

  庭审中,刘某称宋某经其介绍将其钱款投放在时代广场的理财公司,宋某总共投放17万元,利滚利后总计20多万元。后来理财公司因资金链断缺,无力全部偿还。但刘某辩称,宋某的钱并不是其个人所借。

  在没有借据的情况下,凭借宋某给刘某转账的银行记录以及二人的电话录音,能否认定二人的借贷关系成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刘某虽从未向宋某出具借条,但经庭审查明,刘某于2012年3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17万余元给宋某。被告刘某在宋某提交的2012年录音资料中称“25万元,给你17.5万元,应该再给你7.5万元”“写不写条子也就这回事”“不管几次,一笔也没少”,在2014年录音中称“现在我也无能为力,现在没有钱给你,你这7.5 万元只有悬着,暂时不能当钱花”等,录音资料及银行业务回单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刘某向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后刘某上诉,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延伸: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日常生活中,当权益受损,要第一时间取证(录音、录像等),固定好证据,这样才能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一、没有欠条的钱能要回来吗

  当事人如果没有欠条,想拿回借款的话,必须先想办法把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欠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若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二、欠条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1、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欠条纠纷诉讼中要什么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纠纷中,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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