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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法庭将缺席审判

2018-04-26 A- A+

  为找到拒绝出庭的理由,案件当事人拒收法院通过邮寄的法律文书。日前,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时,对该案被告人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13日,石棉县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经了解,被告王某某系四川省内江人,但现在不在户籍地,经承办法官多处询问打听,终于联系上王某某。王某某称目前人在甘孜,于是承办法官在询问相关地址后用邮寄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给王某某。当快递公司在联系王某某收件时,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收件,最后承办法官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案件中,王某某拒绝收件,法院视为送达是合情合理的。所以在此也希望当事人在收到法律文书时,要积极应对,而不应该消极逃避。

  “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常常会遇到一些当事人远在外地导致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达,而只能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但在送达的过程中有部分当事人拒绝收件,他们认为只要拒收就可以不出庭,法院也拿他没办法,到时候就可以找理由搪塞,自己没有收到法律文书。也有部分人是为了拖时间,认为只要法院找不到自己就可以,原告方会提出进行公告,这样就可以获得两个多月的缓冲期,但法律上却与他们愿违。”石棉法院民庭负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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