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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打闹受伤学校责任如何认定

2018-05-11 A- A+
   贪玩、好动是孩子们的天性,在天真烂漫的成长期,遇到一些“磕磕碰碰”更是在所难免。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家长的希望,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是家长和学校共同的愿望,可现实生活中意外总会“不期而至”。日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受理审判了一起小学生因课间打闹玩耍摔伤的案件。

  案情回顾及法律解读: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赵某、万某均为连云港市赣榆区新城小学学生。某日上午第二节课课间,被告高某、赵某、万某向原告张某索要游戏卡,原告张某不愿意给遂走出教室(位于四楼)到了三楼,被告高某、赵某、万某在三楼西边楼道处继续向原告张某索要,索要过程中,被告赵某将原告张某抱住,被告高某、万某用手戳原告张某,后被告赵某继续抱着原告张某,让被告高某、万某跑,在被告高某、万某从楼道跑上四楼途中被告赵某松开原告张某自己跑走,原告张某遂追被告赵某,但在奔跑过程中,被告赵某摔倒在地,原告张某被被告赵某绊倒摔伤门牙。原告伤后花医药865.3元。原、被告共同委托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连云港市某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因外伤致牙齿11冠折、21缺失,经治疗,不构成人体损伤残疾等级;其本次伤后所需营养期为30日,护理期为15日,需后续医药费用(包括四次牙齿修复及修复前牙齿22根管治疗等费用)约15000元人民币。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900元。原告张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将高某、赵某、万某、连云港市新城实验小学起诉至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高某、赵某、万某向原告张某索要游戏卡过程中,原告张某被被告赵某绊倒致门牙受伤,虽然被告赵某绊倒行为并非存在恶意,但事情起因系被告高某、赵某、万某向原告张某索要游戏卡,且在索要过程中,被告赵某有抱住原告张某行为,被告高某、万某有用手戳原告张某行为,而后导致双方追逐,原告张某被被告赵某绊倒受伤,故被告高某、赵某、万某对原告张某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张某,已年满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课间与他人追逐,应意识到潜在的危险性,而其放任追逐行为的发生,故对事件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应适当减轻他人的赔偿责任。被告新城小学,虽然事故发生在学校,但系在课间学生之间追逐导致,且学校对在校安全多次进行教育,尽到了管理职责。故被告新城小学对本起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被告高某、万某以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赵某以承担赔偿60%的赔偿责任为宜,另查明,原告张某系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某村村民,但在新城小学上学,且与父母居住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维多利亚小区达一年以上,故对原告的损失宜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该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34346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476元。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计2014.16元,此款由被告高昕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高某民代为赔偿;二、被告万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计2014.16元,此款由被告万某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万某兵、徐某代为赔偿;三、被告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计12084.93元,此款由被告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赵某强、叶某代为赔偿;四、驳回原告张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一名十岁小学生,应意识到潜在的危险性,而其放任追逐行为的发生,故对事件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虽然被告赵某绊倒行为并非存在恶意,但事情起因系被告高某、赵某、万某向原告张某索要游戏卡,且在索要过程中,被告赵某有抱住原告张某行为,被告高某、万某有用手戳原告张某行为,而后导致双方追逐,原告张某被被告赵某绊倒受伤,故被告高某、赵某、万某对原告张某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关于被告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事故系在课间学生之间追逐导致,且学校对在校安全多次进行教育,尽到了管理职责,故被告新城小学对本起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学校不承担责任,考虑到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不利于教育的发展,即只要未成年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事故,就推导出学校有责任,不能促进学校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加强相关情形的防范,反倒会得出无论自身尽责与否都要承担责任,从而限制学生课间活动减少课外活动,不利于正常教育活动的开展。

  法律延伸: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尺度把握是判定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的主要依据。在学校的过错上,应该考虑学校教育的具体特点和判决可能对学校教育带来的影响上来确定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即应以学校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

  孩子的安全涉及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作为父母平时要教育孩子在校期间注意安全,不要追逐打闹;作为学校要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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