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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不可取,依法维权是正途

2018-05-24 A- A+
  2015年7月19日,强达公司的司机驾驶半挂运输车(载货15卷钢板)行驶至绿能公司门口的阔地掉头时,不慎将绿能公司的标识墙撞坏。事发后强达公司一边及时与绿能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一边将事故告知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并申请对标示牌进行价格认证,但价格认证中心并未受理。绿能公司遂提出要求强达公司赔偿50万元导致双方协商未果,绿能公司调集数辆汽车将强达公司的货车团团围住予以扣押。7月24日,绿能公司擅自卸下挂车上已经卖给第三人的9卷钢板并存放在厂内,强达公司报警。因交警和派出所都已前期处理协调均未有结果,强达公司起诉至武进法院。

  案件受理之后,承办人接待绿能公司负责人后才了解事情的真正原因:之前绿能公司在外地也因撞坏他人物品被扣押车辆,因此公司负责人认为这种效仿并无不妥,何况是自己公司厂牌已被撞坏,扣押肇事者的物品理所当然。承办人向其详细讲解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仔细分析案件中所涉几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告知其想当然的行动带来的法律后果。经过法官的释法工作,绿能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强达公司也向法庭缴纳了5万元交通事故财物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保全金,该案得以顺利化解。

  法治点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本案中,发生纠纷不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私自扣押对方的货车和货物,擅自扩大双方的经济损失,最终自认为有道理的做法却变成了不符法律规范的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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