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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玩耍不慎摔伤 学校应担主要责任

2018-06-13 A- A+
   【案情】

  原告系被告小学校一年级一班的学生。2013年1月14日上午第三节课下课后,原告在被告学校操场上攀爬体育器材时不慎摔伤。当日,原告入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右胫骨中下段斜形骨折。2013年1月27日,原告出院,共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14 072.35元。2013年11月3日,原告的伤经石柱县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 2014年4月15日,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14年5月12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某右下肢的损伤未达到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所规定的伤残等级。

  【分歧】

  本案在对被告小学校应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上,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受伤是自己造成的,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系未成年人,学习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对其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的情况越来越多,原告周某系未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单位学习期间,脱离了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原告在课间休息时攀爬体育器材不慎摔伤,被告存在管理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之规定,被告某小学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体育活动本身存在受害风险以及被告对原告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状况,本院酌定被告某小学的管理瑕疵对原告摔伤的原因力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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