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生活与法

攀爬大厦坠亡,自甘冒险者之死谁来担责?

2020-04-10秦风 A- A+

  两年前,被称为国内“极限高空运动第一人”的吴永宁,在徒手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时,从62层的高楼失手坠落身亡。此后,吴母何女士将直播平台告到了法院,以其对用户发布高度危险视频没有尽到审查和监管义务,欲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此案备受社会关注。

  2019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定音,吴永宁对其死亡承担最主要的责任,但直播平台不能因其自甘冒险而免除责任,适当赔偿死者亲属损失3万元。

  挑战极限成网红

  老家在湖南省宁乡市农村的吴永宁,自幼酷爱爬山和长跑运动。他年少时丧父,与母亲何女士相依为命。

  何女士长年患病,2012年春节后,正在读高中二年级的吴永宁突然辍学,他对亲戚说:“我要挣很多的钱,给妈妈治病。”但他无一技之长,找工作屡屡碰壁。吴永宁跟着别人到浙江省东阳市寻找打工机会。

  在东阳市并没有立刻上手的工作,一次,吴永宁去横店影城闲逛,正好有剧组需要一个攀爬高楼的替身演员,要求胆大、心细、动作灵活,吴永宁当场报了名,拍摄的当天,他拿到了1200元的报酬。吴永宁心想,在横店做群众演员或许能抓到改变命运的机会。2015年,他自费到山东临沂的一所影视培训基地学习。2016年国庆节后,吴永宁带杨文到横店当武打演员。他们签约了同一家影视公司,一起拍的第一部剧叫《硬骨头》,吴永宁扮演一名日本特种兵,主要负责打枪、拼刺刀。

  吴永宁勤奋习武,攀爬和游走高楼,梦想成为一名职业演员。但是,横店的剧组虽然很多,一次只有几十元的群演又不能满足他的愿望,开价较高的替身机会也比较少,吴永宁意识到自己很难梦想成真。

  不过,吴永宁通过刻苦训练,也成就了他高空运动的“绝活”。随着各种极限挑战运动的流行,有人驾车飞越黄河,有人踩钢丝跨越峡谷等,吴永宁从中发现了出名和赚钱的捷径。

  从2016年直到坠楼前,吴永宁全身心投入户外极限挑战短视频拍摄。他先后在重庆、长沙、武汉、宁波、上海多地,攀爬各种办公楼、铁塔、烟囱等高空建筑,从100米至468米高度不等,并在顶端或边缘处表演行走、跳跃、翻转、悬空身体,进行高空危险性表演。并自拍三百多段挑战视频,在各大网络平台发布的视频总浏览量超过3亿人次。这些视频越来越危险,越来越吓人,也越来越被粉丝叫好,吴永宁也因此被称为国内“无保护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还受到各大直播平台的青睐,关注吴永宁直播的粉丝达上百万人。

  自吴永宁从事高空极限挑战后,其广告收入远比直播中粉丝的打赏收获多,在极限挑战中,他穿戴着广告商指定品牌的鞋子、头套、衣服、装备,喝一些指定的运动饮料,在挑战的时候展示客户的品牌。

  意想不到的热度和名气以及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驱动着吴永宁不停追求极限。在“吴咏宁”的微博中他声称:“我一定是玩得最狠的那一个,因为我每天在爬,每天在玩儿命。”

  徒手攀爬坠亡

  2017年9月12日,北京市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通过张某给付吴永宁酬劳2000元,邀请吴永宁推广旗下的直播平台6.0版本。数日后,吴永宁在网上发布消息称,他将徒手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大楼。

  华远国际中心位于长沙市的繁华地带。隔着一条湘江大道,便是著名景点橘子洲头。这是长沙市的地标建筑,共有62层楼,楼顶与地面相距263米。

  在网络的炒作下,吴永宁引起众多粉丝的瞩目。他为了迎接这场生命中最高难度的挑战,预先进行了多次热身和准备。2017年11月8日上午10时45分,他背着运动背包、三脚架和自拍杆,双手扒在玻璃墙壁外檐,艰难地爬上了62层高的楼顶。他支好了三脚架,把苹果手机放在自拍杆上,然后鸟瞰了脚下的长沙,拍下了最后一个视频,发布在“吴咏宁”的微博上。

  视频里,吴永宁做了两个引体向上的动作,单手拉住楼顶边缘,摆出了悟空远眺的造型,伴随着呼啸的风声,他的眼神透着严峻。不一会儿,吴永宁两腿晃动,体力已明显不支。他双脚贴着玻璃,试图发力往上攀爬,但没能成功。随着“呯-咔”的声响,惊心动魄的一幕发生了,吴永宁的手从边缘上滑脱,他“啊”地叫了一声,坠落在距离顶层16米的附属建筑平台上。

  吴永宁坠落的位置有一根锈迹斑斑的铁棒,从铁棒上黑红的血迹可见,他并没有当场死亡,在平台上还爬行30多米,挣扎爬向的方位似乎是附属建筑安全通道的门,然而这个门紧锁着。等大楼的清洁工发现吴永宁时,他已永远停止了呼吸。吴永宁的生命在瞬间定格,他在凝视深渊,深渊也在凝视着他,最终吞没了他。正如他生前在微博中所言:“我会做一些看起来‘作死’的动作。”一语成谶!

  事发后,警方通报称,吴永宁系失手坠亡,排除他杀可能。

  吴永宁的母亲何女士因病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她的监护人和亲属第一时间找到大楼物业管理部门展开追责和追偿。他们认为,吴永宁爬到事发大楼楼顶需要经过仓库门,这个门成为责任认定的因素之一。经过多次协商,物业公司拿出7万元作为补偿。这7万元,除去亲属在长沙的生活费用和吴永宁的丧葬支出,已经所剩无几。

  追责直播平台

  吴永宁坠亡事件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副教授周如南表示,吴永宁的坠亡,让他想起两个概念,即“景观社会”和“娱乐至死”。在景观社会中,人们处于资本逻辑下的景象消费之中,而娱乐至死精神则进一步消解生活意义本身。在直播技术进步的前提下,网红经济、猎奇心态、围观消费糅合在一起,让死亡变成围观者的狂欢,而死者生命消逝本身也成为一种消费主义下的宿命和隐喻。

  吴永宁的母亲何女士系三级精神残疾,没有劳动能力,独子吴永宁之死,让她失去了抚养人,无疑是这场娱乐狂欢的受害者。在监护人的帮助下,她聘请了律师,对多家直播平台提起了诉讼。北京某网络公司是其中之一。

  在原告何女士与被告北京某网络公司的一审诉讼中,原告诉称:被告旗下的直播平台是知名媒体,其明知吴永宁发布的视频都是冒着生命危险拍摄的,明知其拍摄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意外导致生命危险,但被告为了提高其网络平台的知名度、美誉度、用户的参与度、活跃度等从而获取更大的盈利,不仅不对吴永宁的行为予以告诫和制止,而且予以鼓励和推动,被告实质上是以吴永宁的生命危险为代价而获取更大的自身利益。被告应当对吴永宁发布的系列危险动作视频不予以审核通过,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是被告却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吴永宁的权益。另外,吴永宁坠亡时,与被告旗下平台处于签约期内,吴永宁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也正是为了完成签约所规定的任务,因此被告对吴永宁的坠亡存在直接的推动和因果关系。吴永宁在一如既往的拍摄并准备发布危险动作视频的过程中坠亡,和被告没有对吴永宁尽到监管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吴永宁死亡的侵权责任。

  何女士主张网络公司赔偿原告6万元,赔礼道歉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针对何女士的诉讼请求,被告网络公司辩称,直播平台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行为并不具有在现实空间侵犯吴永宁人身权的可能性,不是侵权行为。吴永宁的直播账号是其本人申请注册并使用,上传的视频为其自发上传。被告仅有义务对该账号里发布的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的信息进行审查及处理。吴永宁使用视频记录自己极限挑战并且上传,其行为及内容不违法,不侵犯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被告没有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法定义务及合法事由。此外,被告在双方具体推广合作中并未实施不法加害行为。双方在吴永宁已经成功完成大量挑战、成为网络名人的背景下合作,被告未对吴永宁所选择的时间、地点和所做动作等作任何要求其做超出其挑战能力或者不擅长的挑战项目,更未要求其不得采取保护措施,具体细节均由吴永宁自行选择和安排。而吴永宁身亡是在大楼楼顶攀爬未作保护措施,失手坠亡。吴永宁的挑战行为被告没有参与其中,不具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期间,经法庭要求,网络公司调取了“吴咏宁”微博账号的相关信息及账号中的视频内容。原告方提交的账号信息也显示,吴永宁的粉丝数为9618个,其微博账号收到打赏共计170.7元,其中小视频打赏36.3元,直播打赏0.5元,私信礼物打赏133.9元。依据网络公司的陈述,对于粉丝给吴永宁的打赏,其收益是由直播平台与吴永宁按照比例进行分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可推知网络公司是明知吴永宁上传视频中可能含有危险内容,且在拍摄视频过程中会导致生命风险,故其理应对这些视频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发现风险后对视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尽管吴永宁上传的视频内容非法律法规禁止内容,但大部分为高空危险动作视频,其攀爬及表演高空危险动作过程中未穿戴防护设备,亦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基于生命权应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并且安全保障义务的本质就是一种危险防免义务。因网络公司未对视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具体措施,属于并未完全尽到危险防免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但是,吴永宁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观上应能够完全认识到其所进行的冒险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其亦应能认识到拍摄这些冒险活动的视频会对其健康、生命安全产生重大风险,进而其也就能预见到会产生相应的损害结果。而本案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在实体空间内对吴永宁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吴永宁的冒险活动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进行,完全由其个人掌控,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无法实际控制吴永宁在实体空间进行的危险活动。因此,吴永宁对其自身死亡的后果应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被告承担的责任是次要且轻微的。

  2019年5月21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网络公司赔偿原告何女士经济损失3万元。

  网络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吴永宁进行的高空极限挑战行为属于自甘冒险,其对于因自甘冒险导致的坠亡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开庭时,网络公司对自甘冒险规则进一步提出辩论观点,即自甘冒险又称风险自负或自担风险,正在编撰的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二审稿第954条确认了自甘冒险规则,是指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甘冒险规则解决了公民个人的行为自由,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妥善处理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案中,吴永宁进行的高空极限挑战运动属于具有异常风险的特殊活动。现代汉语词典将极限运动定义为:某些带有冒险性与刺激性的体育运动,如攀岩、高山滑板、滑水、激流皮划艇、摩托艇、冲浪、蹦极等。这类运动的共同点在于带有高度的冒险性和刺激性,具有较高的产生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概率。而吴永宁攀爬各种办公楼、铁塔、烟囱等高空建筑或在高空建筑顶端或边缘进行行走、跳跃、翻转、悬空身体等动作,属于极限挑战运动的一种,运动本身具有高度的风险性。他敢于参与这种运动,并非是对生命健康的轻视,恰恰是体现了这类运动的冒险精神。

  本案中,吴永宁作为一名专业的高空极限挑战运动人员,其对自身从事的高空极限挑战运动具有高于普通人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对于行为后果具有更强的预见能力和防范能力。也就有比普通人更充分的选择权,若其选择不进行该项运动,则损害后果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反之,若其选择进行该项运动,则就要承担风险造成的实际损害,不能把责任推卸给他人。

  因此,吴永宁自愿进行高空极限挑战运动,并且在明知异常风险的情况下,对于一旦产生的损害后果是愿意接受的,吴永宁的坠亡与其过错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他对于是否进行高空极限挑战运动具有充分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没有人逼迫、诱导或欺骗其从事这种运动。

  此外,吴永宁上传视频多达一百多个,对应的一百多次活动都是自愿的,同时也是一种完全自主的行为,其有权决定运动的时间、地点,尤其是对自身安全的保障负有高度的注意责任,网络公司不加干涉也无权干涉。因此,吴永宁的坠亡与其本人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过高估计自己的专业能力等个人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针对网络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自甘冒险规则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甘冒险规则是指被害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自愿承担风险,在共同参加活动的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吴永宁从事的高空建筑物的攀爬活动并非一项具有普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是对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风险的活动,且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自甘冒险规则,网络公司亦非活动的参加者,故无法援引自甘冒险规则免除责任。

  二审法院还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吴永宁自愿进行该类高风险的活动,在国内不同城市的地标性建筑物上进行过攀爬,其对该类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因此吴永宁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网络公司可以根据吴永宁的过错情节减轻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吴永宁的过错情节、网络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具体案情酌定网络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依法予以确认。

  2019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专家点评:“自甘冒险规则”没有明文规定

  自甘冒险规则源自于罗马法的格言:“对自愿者不构成伤害。”即当被害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并自愿承担风险,在共同参加活动的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我国法律对自甘风险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已有学者对此进行探讨。如梁慧星教授认为:“考虑到参加体育竞赛都有风险,因此,体育竞赛当中,运动员相互之间所发生的损害,原则上是免责的。”本案中,吴永宁从事攀爬高空建筑物活动并非一项具有普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是对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风险的活动,况且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自甘冒险规则,网络公司亦非活动的参加者,故无法援引自甘冒险规则免除责任。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