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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再议“消保法”

2020-04-15民主与法制时报 A- A+

  “消保法”距最近一次修改尽管有6年之久,但其条款和内容仍适用于当下出现的一些消费纠纷的处理。对一些瓶颈问题,法学专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给出了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在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后来在2009年至2013年间进行了反复研讨、两次修正。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至今。

  如今,据最近的一次修正已有6年之久,在电子商务风起云涌的今天,消保法是否还能适应当今时代需要?目前又面临哪些挑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衔接、互补?记者近日采访了法学专家、法律实务工作者,他们给出了意见和建议。

  消保法仍需完善

  “消保法还是比较完善的,美中不足就是在预付卡消费上的规定太过于原则,法院在判决时也比较困难。”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说。

  李斌进一步解释,很多新的业态出来了,旧的法律就跟不上,而法律本身就是稳定的滞后的,它不可能将所有的可能发生的新业态消费纠纷都囊括在内。比如,我们去办一张卡,充了不少钱,但还没有消费完店家突然就关门跑路了,或者是转让了,追回肯定是一个难题。还有些是更换了店主,虽然认可你前期办的卡,但还得继续充值,不充值就不给你提供前期承诺的服务。而你卡中的钱也找不到人退,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生活在北京的刘女士就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她在一家消费场所为女儿办了一张游泳卡,最后卡还没有消费完,商家关停了,剩的余额又不值得起诉,而有些数额又不够立案条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商家“携款潜逃”。

  李斌说,其实类似这样的事情很多,特别是在健身、培训及美容等行业尤为突出。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也指出,目前,位居消费者投诉量前列的就是预付卡持卡人难以取回卡内余额。其次就是在互联网新业态的网络游戏、共享经济、电子商务等方面发生的纠纷案例,最典型的就是公共单车押金案例。

  刘俊海称,造成这样后果的直接原因就是对网络广告的监管不到位,互联网平台对网络广告的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欺诈行为屡屡发生;互联网公司、银行、电信公司、房地产公司甚至医院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安宁权、隐私权、财产权。

  刘俊海还特别指出,很多企业穿着互联网金融的“马甲”,有很大的欺骗性和诱惑性。现行消保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但互联网金融机构“跑路”,让消保法的保护效果不彰,需要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还要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俊海还建议,把后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拓宽到“消费标的巨大”这种情况。比如,消费者需要倾其一生所得购买一套房子的时候,也应该给予一个七天冷静期,以尊重内心理性状态下的契约自由。这在实践中已经做到了,下一步应该明确写入法律。

  破除霸王条款需各方努力

  近日,一位消费者在某团网购物时本来想买一只鱼头的,但在消费时却只能点“加”不能点“减”,导致误买了四只鱼头,随后不得不经历接近一天的退换过程。

  刘俊海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原因,还是因为企业总是想占点便宜,不想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目前最大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刘俊海指出,消保法第26条从正反两面作了规定。明确提示,企业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而某些企业却抱着侥幸心理打“擦边球”,在消费者消费时设置了很多“坑”,等着消费者往里跳。而有的消费者明知上当,却因嫌麻烦也不再去追究了。

  刘俊海还指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首先主要还是因为消费者信息占有不对称、经济实力不对等、争讼成本外部化转嫁能力有落差、集体维权成本高,而愿意挺身而出、担当道义、热心维权的消费者并不多。

  其次是,即使法律作出了倾向保护消费者的规定,但消费者遇到纠纷时并不一定愿意起诉到法院,即使是提起了诉讼,有些消费者也无力或不愿请律师,而商家却可以聘请专业律师,还有办法将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税前列支,计入公司经营成本,最终转嫁给消费者或者全社会,以至于导致企业越来越有恃无恐。甚至某些行业协会还公然把不公平格式条款写入行规行约,导致监管部门在实践中也很少纠正霸王条款。

  刘俊海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该提倡知假买假。这种现象总的来说利大于弊,他们的存在有利于净化市场秩序,同时让企业更优秀。

  刘俊海建议,应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消费者维权时的积极作用,完善公益诉讼的配套制度,激活以检察院和消费者组织为原告的消费公益诉讼。另外,各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对格式合同的纠偏机制,积极探索公众听证试点,积极发挥行政指导职责。“各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规则限制消费者权利和义务时,要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刘俊海还介绍,目前,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很快将会实施,这样将会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消费保障。

  涉多领域纠纷

  仍可按消保法处理

  李斌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说,消保法是一个基础性法律,涉及到各个领域的消费纠纷时,还会有如旅游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商务法等相关专门法的配合,协调起来应该都没有问题。

  他还表示,消保法里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还有相关纠纷解决途径,包括一些比较细化的领域当中的纠纷处理。

  几年前,北京就出了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该案是一辆劳斯莱斯新车的购买纠纷案。一位消费者去一家4S点买了一辆新车,买回后发现,车并不是全新的,上面竟然有几千公里的行驶里程。“其实这就是消费欺诈,赔偿时就得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去赔,而不是原价退还。”李斌说。

  他介绍说,类似这样的事情,还经常发生在电子商务消费领域。遇到大促销和大降价的时候,商家故意在促销前将价格提高,而等到促销时再恢复原价,让消费者误以为捡到了降价的大便宜。其实这也是欺诈的一种,“这种情况就可以通过消保法的规定来进行认定”。

  “虽然新修订的消保法已经有了6年多的时间,实际上绝大部分案件都还是适用的。”李斌解释称,比如,发生在2014年之前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这起案件发生在新修订的消保法生效之前,就是“退一赔一、双倍赔偿”的时候。保险人向客户推销保险,将保险收益率说得偏高,然后诱导消费者购买了这个保险产品,但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发现,保险合同与推销员说的有重大不一致,收益率并没有那么高。最后消费者起诉到法院,法院依照消保法原来的第49条进行了判决,把所有的保费退还给客户,然后再按照已交保费的1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此案发生在修订的新消保法后,就得按照‘退一赔三’进行赔付了。”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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