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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在寄养时死亡, 可以索赔精神抚慰金吗?

2020-04-16秦风 A- A+

  金萍(化名)女士出外探亲,将爱犬寄养到名犬社接受训练,并为此支付了万元培训费。谁知不久后,金女士却被名犬社告知爱犬死亡。听到这一消息,金女士急火攻心,她决定为爱犬讨个说法,遂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名犬社赔偿其包含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13万元赔偿款。

  寄养的爱犬死亡

  已过半百之年的金萍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儿子儿媳一家在澳门定居。2016年10月,儿子怕金萍退休生活寂寞,便从澳门带回一条博美宠物狗,取名晚晚。此后,金萍生活中有了晚晚的陪伴,乐趣无穷。她把晚晚视为家人,倾注心血照料。

  一年之后,金萍打算去澳门与儿子一家小聚。其实,金萍本想带着晚晚一起去,无奈犬只出入境的检疫手续比较繁琐。再三思量,金萍决定将晚晚放在靠近住宅区的名犬社寄养,顺带委托名犬社对晚晚做一些训练。

  2017年10月30日,金萍将晚晚送到名犬社,经过体检确认晚晚身体健康后,她与名犬社签订了《训练寄养协议》,并交了两个月的寄养及训练费1万元。经名犬社工作人员当场推荐,金萍在店堂内购买了一瓶海藻粉给晚晚。还根据名犬社的要求,金萍在第二天到相关部门为晚晚办理了广州市养犬登记证。半个月后,金萍乘坐航班飞往澳门。暂住澳门期间,金萍经常抽时间通过微信视频观看晚晚的生活状况,名犬社对晚晚的训练也让她满意。

  2018年1月18日,金萍在儿子家中接到名犬社的电话,对方称晚晚突然死亡,怀疑是疾病所致。听闻此讯,金萍十分焦急,当天下午就赶回了广州。见到晚晚的那一刻,她伤心欲绝。金萍不相信晚晚是因病死亡,立即将晚晚送至动物医院进行尸检。尸检报告显示晚晚胃内大量食物,结肠段胀气,小肠段空虚,体表没有明显伤痕等,动物医院的医生认为,符合溺水死亡的特征。见此结果,金萍拒绝带回晚晚,于是,晚晚的遗体暂放在名犬社保存。

  经过数次沟通,名犬社工作人员承认晚晚系在训练时溺水。为此,金萍列出了一张13万元的索赔清单,其中包括购买晚晚的4万元费用,平时养犬及护理7万元费用,以及晚晚的丧葬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于金萍提出的要求,名犬社老板说:“这是天价,即使医疗事故出了人命,也未必有这么多。”当场断然加以拒绝。

  宠物已经拟人化

  因索赔未果,2018年11月,金萍将名犬社起诉至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法院在先行调解时,金萍主动从名犬社领回了晚晚的尸体。

  一审开庭时,金萍泣不成声地说,晚晚是她的儿子从澳门花4万元购买的纯种博美犬。更重要的是,金萍和晚晚共同生活了一年的时间,已成为她的精神寄托。直到如今,金萍在梦中还经常梦见晚晚,每每回忆起与晚晚相处的点滴生活,都是一种煎熬。

  名犬社当庭提交了训练员与金萍的微信聊天记录,称晚晚在死前的日常训练中已经出现了抽搐的现象,训练员怀疑晚晚存在疾病,但名犬社不是兽医院,宠物训练员也不是专业的兽医。如果正如金萍所述晚晚对其太过重要,金萍应及时带晚晚到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对于晚晚的死亡,金萍作为主人应承担疏忽大意的过错责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名犬社与金萍对晚晚的价格争论不休,法院根据金萍的申请,委托广州市一家价格事务所对晚晚于2018年1月18日死亡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018年9月3日,评估报告确认晚晚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4800元。名犬社预付了评估费5000元。金萍当庭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评估机构没有注明同类型犬只具体是何类型以及评估报告本身存在限定条件,因此该报告不能客观反映小狗的真实价格,并坚持认为晚晚是纯种博美犬,是儿子以4万元的价格从朋友处买来送给她的,她当庭提供了晚晚父母的国际公认血统证书,并要求对晚晚的纯种程度进行鉴定。金萍因不能提供鉴定小狗纯种程度的机构而无法鉴定。

  名犬社认可评估价格,不认可金萍提供的国际公认血统证书与晚晚存在关联性。法庭上,名犬社的代理律师讥讽道:“除非带这条小狗与其做DNA鉴定,看来是无法办到的事。”

  法庭辩论时,名犬社提出金萍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金萍的人身权益并未受到侵害。

  名犬社的诉讼代理人认为:“金萍并不是无人照顾的孤寡老人,宠物狗本身也不具备不可替代性,更不能呈现出特殊的人格利益。”同时,金萍主张的丧葬费更是闻所未闻,没有法律和习俗上的依据。

  名犬社一审判赔

  法庭调查表明,名犬社提交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明确犬类驯养需经相关部门许可审批,然而,直至开庭时,名犬社尚没有取得驯养资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名犬社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犬类驯养,因此,该公司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驯养金萍的小狗晚晚属于超范围执业。此外,根据小狗晚晚的尸检报告,其死亡是因为胃肠胀气及溺水等原因造成,证实名犬社在驯养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以及照顾不当。故此,名犬社应赔偿全部损失。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金萍为晚晚办理了养犬登记证,并将晚晚送去名犬社寄养及训练。晚晚作为宠物,一定程度上已经拟人化,成为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物品。因此,小狗的死亡必然给金萍造成精神痛苦。对此,法院酌定支持金萍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还认为,虽然依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对犬只尸体应当送卫生处理单位作无害处理。但从金萍在调解时主动要求领回小狗晚晚的尸体可见,小狗晚晚作为宠物已经拟人化,金萍对其具有深厚的感情,因此金萍即使不设置坟墓埋葬其尸体,在对其尸体进行无害处理时采取一定的吊唁方式,也是符合常理的,该费用可酌定支持2000元。

  此外,金萍主张的平时养犬及护理费用7万元,是小狗晚晚在与金萍共同生活中产生,并非名犬社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结果,金萍要求名犬社赔偿该项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9年3月11日,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名犬社赔偿金萍损失29038元。

  名犬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宠物狗作为宠物,按照养犬习惯,虽说已成为金萍的家庭成员之一,但不能因此就将宠物狗拟人化,小狗晚晚并不具备与人相类似的情感及动作,不具备拟人化的构成要素,不能视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同时,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金萍为小狗晚晚办理养犬登记的行为虽符合相关规定,但犬只的登记制度不能等同于人类的身份登记,不能因为金萍办理养犬登记而认定小狗晚晚一定程度的拟人化,从而具备人格象征意义。因此,原判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丧葬费均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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