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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也是助力抗疫

2020-05-13欧阳晨雨 A- A+

  伴随着春天疾行的脚步,五一劳动节已经来临。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步入常态化的背景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必须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

  当下,以武汉为主战场的全国本土疫情传播已基本阻断,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各地复产复工也在紧锣密鼓地展开。然而,在此过程中,劳动就业领域的一些乱象却显得格外刺眼。比如,不少湖北籍劳动者在“封城”结束后被无理解雇,有的劳动者仅仅因为有过在湖北的工作经历就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甚至一些参与援建火神山方舱医院的劳动者返乡后,也因这段特别的经历而难以找到工作;再比如,有的企业以劳动者系新冠肺炎患者等为由解除随意劳动合同,或不准患病治愈的员工返岗复工等等,诸如此类的就业歧视等现象,无不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诚然,在防疫不得松懈的现实要求下,确保防疫安全是用工单位必须承担的责任。因为复工复产的基本前提,是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安全。此前,也确实发生过个别企业因防疫措施不到位,导致员工确诊新冠肺炎而停工的慘痛教训。这就要求用工单位必须强化内部的防控和保护措施,这不仅是维持正常复工的现实需要,也是保障劳动者健康等权益的必然要求。然而,仅仅因为劳动者来自特定地域而将其解雇,或者因为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就将其拒之门外,这些简单粗暴的所谓“安全”措施,并不能真正起到防疫作用,只能坐实歧视、侵权的违法嫌疑。

  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就业歧视,并对解除劳动合同设置了严格的限定,不允许将劳动者随意扫地出门,更不允许“趁你病要你滚”。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正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不受侵犯。由此可见,无论是身体健康的劳动者,还是曾经患有新冠肺炎的康复者,其劳动权益都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非法理由予以剥夺。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背景下,劳动者的权益无疑需要更为强有力的保护。令人欣慰的是,自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根据疫情的变化,已持续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政策和措施。比如,人社部办公厅曾下发相关通知,明确对疫情防控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意见则指出,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要求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等;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态,不支持仅以劳动者系新冠肺炎患者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及时发声,不分情况的地域恐避和歧视,损害了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利,对此类不合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和纠正……从保障职工工作报酬,到消除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再到维护劳动合同关系,诸如此类的政策宣示,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对于及时纠正形形色色的侵权乱象、保障疫情期间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可谓“雪中送炭”,意义深远。

  当然,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应考虑到用工单位的实际生存处境。眼下,受到疫情全球蔓延的影响,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甚至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基于劳动者与企业的共同体关系,除了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优惠税收政策,对企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明确“免、减、缓”等政策外,还应在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找寻劳动者与企业的利益平衡点。比如,应当允许企业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家待岗等方式,尽力稳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有关部门则可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适当的稳岗补贴,促进企业和劳动者携手互助、共克时艰。说到底,企业的生存与劳动者的生存息息相关,同样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可忽视的一面。

  已经持续至今的抗疫之战,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一次大考。而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正是对抗疫的最好助力。只有依法保障劳动者健康返岗、安全返岗、暖心返岗,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才有底气最终打赢防疫之战。而这,也是送给劳动者最好的节日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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