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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劝人给老人让座发生推搡,劝人者手指粉碎性骨折花了上万元,法院这样判

2020-05-15潇湘晨报 A- A+

  本报讯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公交车上,在一位老人随着车辆行驶站立不稳的情况下,被告向原告请求给老人让座。原告未接受让座请求,与被告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接触。后原告感觉左手小拇指疼痛,至医院就诊,诊断为左手小拇指为骨基底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10863.6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案情与判决

  经法院开庭查明,被告刘某当时发现一位年纪较大的乘客乘车,且在车辆行驶中站立不稳。环顾左右座位后看见原告坐在座位上与其朋友聊天就提示原告让座,未果后被告又提示原告,双方发生语言冲突。原告遂站起来用左手向被告挥起,被告本能地用右手臂挡住。之后原告的朋友上来挡住、劝阻被告,双方被隔开。此时原告摸了摸自己左手小拇指,感觉疼痛。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需符合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具有过错,原告存在损害后果,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从当时事发的监控视频来看,纠纷的起因在于被告请求原告主动给老人让座,而原告未接受请求而是与被告发生争执。在整个视频录像中,明显可见被告与原告左手发生直接接触的情形,只有原告用左手向被告挥起时,被告本能地用右手臂挡住的瞬间。综观整个事实发生过程,未见被告有故意或者过失伤害原告的行为。原告上诉称被告动手将其左手小拇指致伤,被告主观上存在放任或者希望原告受伤的心态,与事实不符。故对原告就其左手小拇指损害请求被告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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