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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出借朋友引纠纷 法官提示:这种行为不合法

2020-07-07民主与法制时报 A- A+

  王某为帮朋友刘某到多家银行贷款,但最后朋友“跑路”,只能自己背负还款压力。以个人贷款出借他人的行为合法吗?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对刘某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偿还银行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同时,法官提醒公众,王某采用的以个人贷款出借他人的行为并不被法律支持,这种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本案中王某并未从中牟利,因此判决刘某承担的金额是反应了借条约定的王某实际承担的银行贷款。

  案情发起于2018年1月2日,王某与刘某本为同事关系。刘某因需要偿还其家庭住房平安普惠(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公司旗下开展融资担保、融资咨询、小额贷款等业务的公司的总称)抵押贷款,向王某提出借款。王某出于帮忙之心,以自己名义向江苏银行、南京银行等8家银行申请贷款,并出借给刘某。刘某出具了欠条一张。

  欠条中载明:本人刘某于2018年1月2日向王某借款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此款是王某向江苏银行等8家银行贷款所得,此款用于刘某还平安普惠房款,由刘某每期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借款期限为2年还清。

  之后,刘某自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每月按时向银行还款,期间总共还款17.5万元,2018年10月后不再还款,王某多次要求刘某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为此,王某不得不代替刘某向多家银行还贷,背负沉重的资金压力。

  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刘某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偿还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联系到刘某,法院决定对刘某进行公告送达。

  期间,法院为了查明事实,还联系到刘某的前妻寇某。寇某表示已经与刘某离婚,刘某向王某借钱时所称的房屋是2013年全款购得并没有贷款,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房屋上有查封和抵押,所以无法处理。

  最终,法院以刘某出具的借条、王某的打款记录、王某的银行贷款情况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本案的审理结果,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王某出于好意帮助刘某,甚至向银行贷款,但刘某并未按照约定还款,导致王某承担了银行的还款责任,这种法律关系十分明确,王某应对此负责。

  此外,对于王某请求查封刘某房产的请求,法官认为比较复杂,因王某给刘某借款时,刘某的妻子寇某并不知情,且王某没有证据证明款项的实际用途,故王某现在也难以以夫妻共同债务向寇某主张还款。对于刘某和寇某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遇到问题。

  最后,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在实践中,还有类似于王某这种行为,实际却是为骗取银行贷款再非法转贷以求从中牟利的情况,对于牟利部分的索赔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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