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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人”易循,“量刑平衡”难裁

2020-08-27张华 A- A+

  本案是一起成年人起意纠集,与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构建起来的雇凶的共同故意杀人案件,涉及犯罪人达六人,且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同时,被害人的身份也较为特殊,系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民,由香港公司派至内地办事处工作,无辜被害。

  利用网络 雇凶杀人

  2011年8月26日,暑日炎炎。傍晚时分,上海衡水路某弄1号楼1101室住户焦某某刚出电梯门,惊悚地叫了起来。随即报警:1102室门口有个女子,浑身是血,生死不明。

  警方到现场后,发现有一年约40的女子浑身是血,躺在走廊上。120到场后确认人已死亡。经查:该死者为香港籍女子陈某某。

  上海警方随即展开侦查。警方在调取街面监控后,发现案发这天傍晚,有一名身穿黑色连帽衫的男子从被害人所居住的小区匆匆离去。恰巧,在小区门口使用了手机,当时正值盛夏,这么热的天,为啥穿黑色连帽衫,一定是在有意遮挡着什么,该人形迹可疑。

  警方对上述时段及该地段手机机站内出现的号码逐一排查,从而对该男子行动轨迹捕捉,一个“150……2516”号码跳了出来,该号码案发当天启用,且使用了三次即关闭。同时,警方对该手机串号跟踪发现,持有该手机的人当天即离开了上海。

  由此,对相关信息一一比对后,警方确定持有“150……2516”手机号的人,即为上述穿黑色连帽衫的男子。警方从该手机串号读出其原使用的号码为“134……8007”,该尾号8007与一住户家中QQ号137375185的IP地址绑定。经查:该手机使用人系山东籍男子崔世民。就在发案前后,该手机与手机号“150……4341”“137……1840”联系频繁,而“150……4341”手机开户人为沈骏。警方又经查询:尾号4341手机与“182……1372”号码的手机在发案前后联系频繁,而尾号1372手机持有人也是沈骏。

  另一路侦查员调查得知:沈骏在边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与死者陈某某在工作上有矛盾。同年8月29日,警方对沈骏依法拘传,并从沈的单位扣押了其平时所用的两台台式电脑。沈到案后,供述自己通过QQ号、网络聊天等,雇用他人杀害女同事陈某某的事实。

  与此同时,警方经查证,QQ137375185聊天记录中的内容与“8·26”凶杀案有关,并通过QQ聊天记录查询了对端的IP地址,确认该聊天内容系W某在家中电脑所使用,从W某聊天记录查询对端的IP地址,确认网名“杀手欲”的人(牟成虹)经常在上海静安某网吧上网。

  警方通过调阅静安某网吧监控录像和机位登记记录,发现名为牟成虹、杜林波、高岩的三个人时常结伴到该网吧上网,且提供了真实身份证,从而怀疑牟成虹、高岩、杜林波也系本案犯罪嫌疑人。

  查询杜林波的聊天内容及对端IP地址,该聊天记录是在沈骏所在的边行公司电脑上使用。同时,经查询崔世民的银行账号,发现杜林波曾从其银行账号汇款人民币400元至崔的银行卡中,并在杜林波的QQ聊天记录和手机短信中发现有涉案内容。由此查清杜林波的身份情况,并跟踪其手机进行定位。2011年8月30日凌晨,警方在安徽合肥将杜林波抓获。

  同日清晨5时许,警方侦查人员在山东警方配合下,在山东省庆云县崔世民家中将崔抓获,并当场扣押台式电脑一台。警方通过对崔的QQ对端关系侦查及梳理,确认了由沈骏出钱雇用杜林波、高岩、牟成虹、W某、崔世民共同杀人的事实。

  同年8月31日,在西安警方配合下,上海警方侦查人员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街红树林网吧,抓获牟成虹。牟到案后立功心切,给W某发短信让其到安康火车站,但W某并未到来。

  同年8月31日和9月1日,W某、高岩分别在陕西省和辽宁省被抓获。整个案件的嫌疑人就如一句俗语说的:一串大闸蟹,临空八只脚,悉数到案。

  上述六人到案后,对结伙杀人事实均供认不讳。同时,上海警方又查获沈骏职务侵占公司钱款400多万元的事实,而这恰恰又是沈骏为掩盖而起意雇凶杀人的犯罪动机。

  沈骏是个回沪知青的子女,从小父母不在身边,但长辈对他过于溺爱。其实,这一代父母由于自身的辛劳与付出,总希望把爱加倍在子女身上,这当然无可厚非,但如仅是物质的,缺乏教养,问题就来了。沈骏大学毕业后,2008年9月起受聘于香港的边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从事财务。工作中,渐渐发现有间隙可钻,开始吃起窝边草,利用职务便利,虚构运输业务,通过他人使用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运输发票,侵占公司钱款,赃款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日常花销等挥霍殆尽。

  陈某某是我国香港籍居民,原在香港公司上班。不久前,刚被派往上海代表处任财务经理。沈骏做贼心虚,害怕陈会查出他的侵占行为,思前想后,决定置陈于死地。

  2011年6月,沈骏找到网上认识的河北籍杜林波说:我出资“除掉”(杀害)陈某某。

  杜称:“可以哈!要20万元。”

  沈骏:“只有15万元。”

  后商定由杜林波找杀手。随后,杜叫来在网上认识的辽宁籍高岩,两人在上海转了一圈。高称:“上海城市这么发达,此事做不了,要找别人。”

  同年7月,高岩通过网络招来重庆籍牟成虹。沈骏安排并提供三人在上海的食宿、生活开销等,杜、高、牟也照单全收,乐得享用,继而准备实施杀害行为。沈通过手机蓝牙将陈某某照片发至杜的手机上,让杜去其公司附近察看陈的体貌特征,并告知陈的住家地址,还给杜3万元购买面包车,欲将陈装在车内运至外地杀害后掩埋。因杜等人均不会驾驶车辆等原因,而放弃这一方案。

  计划并没有停止。杜林波购买刀具、衣物、手套、鞋套等,杜、牟两人还至陈某某住家附近窥探地形,并与高等待陈下班,跟踪其回家,商定事成后向沈骏索要酬金10万元。后因高、牟均不愿亲自动手杀人而未成。其间,杜林波却隐瞒与沈骏说定的15万元事实。

  同年8月下旬,牟成虹在网上寻找他人。正值暑假,远在西北地区的W某,一天正在网上漫游,偶然翻到一个招募帖子,内容是杀人,酬金5万元,发帖人是牟成虹。W某与牟对话,牟明确要W某帮忙转帖寻找杀手,W某应允。

  8月24日,W某从网上招来山东籍崔世民,并将牟的联系方法通过QQ给了崔。崔与牟联络,并取得杜林波汇款400元后,于8月25日晚到达上海。杜去火车站接站,牟、杜向崔提供尖刀、黑色带帽外衣等,指点陈的住家的具体方位及进出路线等,并带着崔实地窥探,催促尽快动手。当晚,崔世民上楼以要感冒药为由敲门,陈某某开门张望,因门有链条牵着而崔未敢动手。

  8月26日上午,杜林波、牟成虹、崔世民至现场,崔因见小区人多而未动手。

  当晚6时许,杜跟踪陈某某,崔至现场守候,等陈快到家门口时,杜电话通知崔准备动手。此时,牟、高也至小区附近接应。过后不久,崔接到杜电话告知快到了,遂身穿黑色带帽外衣、尖刀藏在衣袖内而守候在11楼电梯口,等待陈上楼后尾随其至1102室门口,趁陈不备,持刀从其身后向陈的头、肩背等部位接连刺戳数刀。因伤及右侧腋动脉及两肺部等,致陈某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而后,崔世民逃离现场,在小区门口附近,崔拿出手机告知杜林波事已成,这一幕被监控“立此存照”。崔沿衡水路朝四川北路方向离开,途中,扔弃刀具及黑色外套,并连夜离开上海。

  当晚,牟成虹等人催促杜林波向沈骏索要酬金。沈骏确认后,先行支付9万元。杜、牟、高等人平分。当天夜里,牟、高分别离开上海。次日,沈再支付6万元由杜私吞,晚上,沈送杜离开上海。没几天,全案告破……

  复杂案件 怎样把握?

  本案是一起成年人起意纠集,与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构建起来的雇凶的共同故意杀人案件,涉及犯罪人达到六人,且其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同时,被害人身份也较特殊,系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民,由香港公司派至内地公司办事处工作,无辜被害。

  我是该案的主审法官兼审判长。诉讼中,犯意发起的主犯及其家属案发后愿意积极补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一定程度谅解,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在法律上属不同法域的情形,向内地法院递交了谅解书。

  理清整个案件的脉络,即各个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包括案件的案发经过,并倒推案件的各个环节,由此固定案件的证据链。本案是一起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从犯意挑起到最后犯罪行为实施,共同犯罪的特点是:或数人共谋,或单一传递,准确确定各个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对本案最后的量刑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案件的案发经过是确定案件诉讼证据合法性的一个重要判断点,也是确定各个犯罪人到案时的顺序,其中有无自首和立功的情况存在。

  本案是在案发后,警方发现嫌疑人在发案地小区门口出现,且正巧疑犯使用了手机,由此顺藤摸瓜,查到了这伙犯罪人使用的电脑IP地址,从而查到电脑所有人或使用人,然后最终确定全部疑犯。

  再者,法官拿到公诉机关诉至法院的案卷后,首先应当除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解释》的规定审查外,特别应该围绕起诉书的事实进行审查,由客观证据及里,再审查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由于言辞证据的不确定性,往往会被牵着鼻子走的。

  所以,本案就从案发入手,并倒过来推导案件的各个环节,由此固定整个案件的证据链,摒弃“口供主义”,坚持证据裁判。同时,案涉未成年被告人,故严格执行完整的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是必须的。

  最终,法庭依法对起意者沈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又为整个案件的量刑平衡,同时考虑实行犯崔世民因刚满18岁,亦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判处杜林波无期徒刑;牟成虹有期徒刑十五年;高岩有期徒刑十三年;W某有期徒刑四年。

  “共同犯罪” 如何量刑?

  本案有诸多值得讨论的焦点:雇佣犯罪中,雇佣者和实施者以及各个环节中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死刑案件是否适用和解;雇佣者被判处死缓后,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实行者如何处罚。本文在此仅讨论未成年人在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中如何量刑。

  随着社会变迁的加快,未成年人面对的成长环境日趋复杂,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数量增长、犯罪恶劣程度加剧的严峻态势。然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有所不同,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及其在社会化过程中具有被动性、模仿性等,都表明对待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当有别于犯罪成年人。

  少年司法发展至今,在国外已有一百余年的历史,我国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设立第一个少年法庭至今也经历了三十余年的探索。如何在保护社会秩序和保护被告人利益之间实现某种平衡,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一直在探讨的问题。而针对少年司法,如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则是我们更应思考的问题。

  关于少年司法的核心议题,即少年司法的目的究竟是什么,一直以来都有较大争议。近年来,受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影响,各国刑事司法对少年司法的目的似已经达成共识——少年刑事司法应当以回归即促进违法犯罪少年重新适应社会为目的。也就是说,我们既要关注未成年犯罪人做了什么,又要关心他们为什么这样做;既要让他们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又要施以相应的矫正教育措施以帮助他们重返健康成长之路,坚持宽容不纵容。

  在世界各国少年司法普遍承认“特殊保护”基本理念的背景下,我国司法实务部门确立了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作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适用的解释说明。

  就本案的共同犯罪而言,六名被告人中,W某是未成年人,犯罪时刚满十六周岁,其他五人都是成年人,在这种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如何对未成年犯罪人准确量刑,需谨慎对待。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指出,对未成年犯罪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结合本案案情,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首先应该考察的是W某的犯罪行为,即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参与程度等。W某在网上发帖寻找杀手,事后催要酬金,参与到故意杀人中来,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是W某的行为与其他五名被告人的行为有所不同,另外五名被告人均从网络走向现实,直接参与杀人,而W某并没有来上海,没有参与到具体的杀人行为中来,与另外五名被告人也从未谋面。即使全案不分主从犯,但W某的行为在本案中的地位,相对其他同案犯要来得次要,同时,W某又是一个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的事前从轻减轻的情节。

  再者,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对未成年人个人情况需要考察。W某在犯罪时刚满十六周岁,且案发时正值暑假期间,因接触到不良网络内容,沉溺其中,对社会认知不足,加上家长管教不够,确会导致行为偏差。

  为了全方位地了解未成年被告人W某的犯罪原因及家庭背景状况,法庭还专门开展了社会调查及心理咨询访谈。W某户籍地的当地司法所调查显示,W某就读某省示范高中,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成绩优秀,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社区居民及学校对W某评价较好,在大家眼里W某是个勤奋好学、有礼貌、富有同情心,有追求、有明确人生目标的好孩子。

  W某属于未成年人,对网络传媒认知不足,没有足够健全的心智面对和处理网络中的不良信息,对形形色色的诱惑没有抵抗力,此次犯罪系偶犯。另外,W某在单亲家庭中长大,其父亲工作忙碌,对其监管有不够之处。但是W某之父品行端正,有能力作为其子的安置帮教监管人。

  司法所也将安排专职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全力矫正、帮扶,让W某以一个全新的面貌尽早回归社会。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家属都表示请求对W某从轻处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庭决定对W某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案件余论 值得关注

  判决书引用刑法第一百条关于前科封存的规定,彰显法律对未成年人涉罪的宽宥政策。刑法第一百条第2款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该条规定正式确立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而未成年犯罪人作为未成年人之特殊群体,前科带给他们长期的升学、就业歧视,使其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判决书首次引用刑法第一百条便于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也便于相关职能机关遵守、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

  W某被送未成年犯管教所改造。少年法庭法官不放弃,定期对其回访帮教,还与某区安置帮教科同志联合,与W某结“对子”,帮助解决其在狱中的学习和生活问题。少年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违法涉罪少年重新回归并适应社会,少管所的管教亦表示W某的表现很好,能够安心接受改造。

  W某因一直表现很好,法院依法对W某裁定假释,为其回归社会打下基础。W某郑重承诺:我会证明自己不是庸人和恶人,像个真正的男人一般挺立在天地间。W某回原籍之后,继续就学。少年庭法官继续做好无缝对接工作,落实其犯罪记录封存、社区矫正衔接等,为其继续完成学业,进而最终回归社会,创造条件。几年后,他考上大学,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随着法槌的敲响,一个问题交织的复杂案件落幕了;一个曾经踏入深渊的少年最终被挽救,走向了人生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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