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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民法典有这些新规定

2020-08-27民主与法制时报 A- A+

  家庭财产继承关系到每个家庭的财富传承,也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民法典继承编中对于继承有哪些修订?这些新变化对我们的生活又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诉源治理直通车普法讲堂停靠月坛街道、什刹海街道,邀请民二庭副庭长胡正喜、法官王凡为居民朋友们讲解民法典继承篇之“新”。记者了解到,本次活动也是京法巡回讲堂系列普法活动之一。

  公证遗嘱不再“效力优先”

  数份遗嘱以最后有效遗嘱为准

  老王今年96岁,膝下一儿一女,名下一房一车。老伴去世的早,老王的儿子没有正经工作,靠着老父亲的退休金生活。老王担心自己去世后孙子没有地方住,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将车给女儿,房子给儿子。老王写好后将遗嘱小心翼翼地藏在了自己的小抽屉里。

  一天老王摔了一跤受伤了,儿子嫌弃老王,女儿则尽心尽力照顾他。老王感到心中有愧,到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车给儿子,房子给女儿,遗嘱也收藏在自己的抽屉里。

  春去冬来,老王明显感觉自己的身体一日不如一日,看着可爱的孙子和不着调的儿子,老王还是放心不下孙子,担心孙子没有地方居住。趁两个老友来看他,便让老友帮忙代写了一份遗嘱,确定把房子给儿子,车给女儿。不久,老王去世了,兄妹两人收拾遗物的时候发现了三份遗嘱。儿子把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子。

  根据现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老王前后立了三份遗嘱,涉及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三种,虽然代书遗嘱在后,但是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了公证遗嘱的效力,女儿继承房产,儿子继承车辆。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裁判结果会有什么不同吗?据胡正喜法官介绍,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老王的三份遗嘱效力相同,则以最后订立的代书遗嘱为准。儿子继承老王的房产,女儿继承车辆。

  扩大代位继承范围

  使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

  冯老一生没有婚娶,膝下无子嗣,父母均于上世纪60年代去世,有一个弟弟冯甲(化名)、一个妹妹冯乙(化名)。弟弟冯甲于2000年去世,育有两个儿子冯文(化名)、冯武(化名)。2015年5月冯老去世,留下了一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居室。6月,冯乙以冯文、冯武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

  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子女先于老人去世时,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是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的,而侄、甥并非叔伯的法定继承人。法院审理后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适格的被告。冯文、冯武系冯甲之子,并非冯老的法定继承人,且不存在转继承,现又未有证据证明其可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对冯老的遗产享有继承或分割的权利。因此,被告主体不适格,故裁定驳回了冯乙的起诉。

  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侄子冯文、冯武是不是冯老的法定继承人呢?民法典第1128条在继承法的基础上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冯文、冯武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冯老的遗产。王凡法官表示,这一新规定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减少了无人继承遗产事件的发生,也有利于弘扬尊老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增设继承宽恕制度

  让法律有刚度有温度

  郝先生有女儿郝美(化名)、儿子郝帅(化名)两个孩子,郝先生一直跟着儿子郝帅共同生活。郝帅作为小儿子从小娇生惯养、脾气暴躁,而且游手好闲不工作,还经常殴打老父亲。2005年10月,郝帅酗酒后将老父亲砍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案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曾对郝先生进行多次询问,郝先生均明确表示自己原谅儿子,不要求赔偿,也不愿追究儿子的刑事责任。

  经过了3年的服刑,郝帅幡然醒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出狱后郝帅找到了一份工作,尽心尽力赡养父亲,父亲常欣慰地跟邻居说起儿子长大了懂事了。2019年郝先生去世,郝美起诉郝帅,认为郝帅已经丧失了继承权,要求由自己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胡正喜法官表示,继承权的剥夺系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郝帅的行为符合“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法律规定,适用我国继承法第7条应予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因郝帅确实有悔改表现,且郝先生也表示宽恕郝帅,故郝帅依然可以继承郝先生的遗产。

  民法典增设继承宽恕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同时,该条文载明:“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因此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郝帅也仍然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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