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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来了,许多人的关注点可能错了

2020-08-28民主与法制时报 A- A+

  误以为“税率上调”,实际上优惠政策增加

  核心提示:契税法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其生效前现行优惠税率继续有效,且为现行优惠政策延续或出台新优惠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还区分、细化、增加了税收优惠政策。

  契税法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其生效前现行优惠税率继续有效,且为现行优惠政策延续或出台新优惠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还区分、细化、增加了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民众无需产生因税率上调从而引发购房成本上升、房价上涨的顾虑。

  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契税法作为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多处细节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尤其是“契税税率为3%至5%”的条文,引发人们对“契税上调”的担忧,加之一些房地产中介乘机商业炒作,逐渐衍生出类似“契税上涨、购房成本上升”“是否要趁早买房”的大讨论。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财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翟继光以及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席晓娟。两位学者均表示,大可不必恐慌,“税率上调”是误读,契税法真正值得关注的焦点,许多人可能错过了!

  “税率上调”是误读

  “朋友圈刷屏了,大家都在讨论以后购房成本是不是会大幅增加?”林女士打算购房,正在观望中,契税法出台的消息传来,平时和她联系的几家房地产中介机构纷纷打电话,建议她尽快做决定,并称现行1%、1.5%等优惠税率将成历史,明年9月1日后再买房,有可能要多交几万元契税。一时间,林女士也有些惶恐。

  像林女士一样“慌了神”的人不在少数,契税法规定的税率提高了吗?契税法正式实施后,买房要多缴税吗?翟继光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说:“契税法是按照‘税制平移’思路制定的,它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两者内容基本一致,仅有少数修改,其中契税税率部分,两者均为3%至5%,并没有变化。”

  此次正式通过的契税法,其前身是我国在1997年出台的《契税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造成公众误读“契税税率上调”的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省市实行的是1%、1.5%、2%的契税优惠税率。

  目前,优惠税率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该项税率优惠政策仅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契税法生效日期是2021年9月1日,在此日期之前现行优惠税率继续有效,民众无需产生因税率上调从而引发购房成本上升、房价上涨的顾虑。”席晓娟告诉记者,如果2021年9月1日后国务院没有发文明确是否继续适用现行优惠税率,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作为《通知》上位法的《契税暂行条例》失效,则现行优惠税率随之失效。虽然省级地方政府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但授权立法不能突破3%-5%的基本税率,即最低税率不能低于3%,较之现行优惠税率可理解为税率上调。

  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配合契税法的实施,国家和各地将会继续出台新的契税优惠税率,税率优惠不会随着契税法的实施而终结。“契税法授予地方税率立法权(第三条)。具体税率由省级政府提出,报同级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的税率法定原则。与此同时,明确省级政府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采用幅度差别比例税率,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席晓娟说,“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房地产市场交易程度有所差异。我国税制改革要求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授权地方政府自主确定契税税率,有助于调动地方政府税收征管积极性,充实当地税源,更好地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翟继光表示,契税法在优惠税率方面给予了地方政府充分的空间,这为现行的优惠政策延续或未来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新契税税率优惠政策的出台应该会在2021年9月1日之前确定,公众大可不必过多担忧。

  优惠政策增加 办税流程简化

  契税,作为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对社会公众生活影响较大。从条例上升为法律,其权威性得到进一步巩固。对比可以发现,契税法取代《契税暂行条例》还有其他一些变化,比如在基本延续《契税暂行条例》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区分、细化并增加了税收优惠政策,分为法定税收优惠与授权税收优惠。其中第6条增加了全国性的5种法定免征及3种酌情减、免征情形。5种法定免征情形包括:一是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二是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三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四是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五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3种酌情减、免征情形包括:一是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二是企业改制重组,三是灾后重建。第7条增加了省级地方性的酌情减、免征情形: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税收优惠反映国家政策导向性。免征特定非营利性机构的契税体现国家对公益事业的税收支持;国家为鼓励开发农业用地而免征‘三荒’用地的契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及法定继承人基于继承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免征契税,贯彻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及人本关怀;对保障居民住房及灾后重建的刚需、避免企业破产的改制重组、政府征收征用引起的权属变更进行契税减免优惠,是国家基于现实情况及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以保障居民及企业基本生产、生活的重要税收调节手段。由此,国家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并引导纳税人从事相关民商事活动,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席晓娟说,夫妻更名、遗产继承房产无契税,夫妻过户、子女继承房产免征契税,这些此前也一直在执行,此次在契税法中进一步明确,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公众而言是值得关注的利好。

  此外,契税法在征收管理方面将目前规定的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既简化了办税流程,也符合当前契税征管的实际情况。

  “税收征管,既要提高征管效率,又要减轻纳税人负担。契税法合并契税申报及缴纳时间两个征管环节,其目的是通过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合理降低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与此同时,将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间规定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防止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等不确定性所产生退税引发的税收征管纠纷,最大限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席晓娟说。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契税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税收法定进程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表示,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力争在2020年前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

  翟继光说,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18种税种中,已有11种税分别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其他税种也在上升为法律的进程中,“税收立法进程在不断提速,相信在2020年,我国将基本完成税收法定的改革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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