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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立法处罚未经收件人同意投放快递柜 逾期未改最高罚五千

2020-09-03南方都市报 A- A+

  据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官网9月1日消息,《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已于8月28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南都记者留意到,相关条款规定,快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受处罚,且规定智能快递柜免费保管期限不低于18小时。

  据南都此前报道,4月30日,丰巢快递柜试水“超时收费”的会员服务后,陆续遭到杭州、上海多个小区抵制,引起了社会对快递柜收费服务方方面面的讨论。

  譬如,网友频频质疑快递柜公司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递入柜。对此,《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提供快件投递服务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智能投递设施名称、地址、保管期限、提取方式以及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称、地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投递设施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条例》指出,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投递快件,未征得收件人同意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鼓励已建成建筑物根据需求维修、更新、改造智能投递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升级改造已有信报箱为智能投递设施。经过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相关费用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针对备受争议的快递柜保管期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智能投递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设置不少于十八小时的邮件(快件)免费保管期限。

  而对于快递野蛮分拣问题,《条例》也明确规定,快递企业野蛮分拣,有抛扔、踩踏等损害快件行为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对邮政快递服务车辆管理、用户投诉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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