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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法院在线开庭审理李某某“自残”诈骗案

2020-10-17民主与法制网 A- A+

  10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在线开庭审理了一起男子“自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自行砍伤手腕后,多次骑乘共享单车故意碰撞正常行驶车辆,索要、骗取钱款。   公诉机关诉称,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自行持刀砍伤左腕部,造成拇长伸肌腱断裂。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2月份,多次在北京市海淀区、通州区等地,骑共享单车故意与路上正常行驶的汽车、电动自行车制造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责任,谎称事故造成自己左手拇指肌腱断裂,骗取多人钱款共计11339.4元。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份,多次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通州区等地,骑自行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其自行拍照留存证据,等对方离开后报警,谎称因事故造成自己左手拇指肌腱断裂,以对方系肇事逃逸相威胁,向5名被害人索要钱款共计6万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被民警抓获。经查,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28日因猥亵、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八日。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称其犯罪动机是因父亲患病住院需要钱款,遂通过故意“碰瓷”的手段索要赔款。被告人承认公诉机关对其诈骗钱款的指控,同时表示愿意偿还骗取的财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实施碰瓷,可酌定从重处罚。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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