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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城东片区甘露寺周边地块要拆迁!附补偿方案

2020-01-22 A- A+

  常武政发〔2020〕4号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东片区甘露寺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推进城市提质进程,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了《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东片区甘露寺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的决定》(常武征决〔2020〕1号),决定对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将决定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二、征收范围:东至碑吉边路、西至竹山巷、南至人民路、北至建设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具体范围详见规划蓝线图。

  三、征收部门: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启明街道办事处。

  四、本次征收决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五、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1.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东片区甘露寺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的决定

  2.城东片区甘露寺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东片区甘露寺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的决定

  常武征决〔2020〕1号

  城东片区甘露寺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所有权人:

  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推进城市提质进程,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城东片区甘露寺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城东片区甘露寺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属于常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对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东至碑吉边路、西至竹山巷、南至人民路、北至建设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具体范围详见规划蓝线图。

  三、房屋征收标的物为城东片区甘露寺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具体范围详见规划蓝线图,被征收人为征收标的物的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部门: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启明街道办事处。

  五、本次征收的补偿方案:详见《城东片区甘露寺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

  六、被征收人可以自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自愿和房屋征收部门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并签订补偿协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最长期限为自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不超过60日;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本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城东片区甘露寺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城东片区甘露寺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地块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城东片区甘露寺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

  征收范围:东至碑吉边路、西至竹山巷、南至人民路、北至建设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具体范围详见规划蓝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启明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实施期限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自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四、被征收人确定的方式及计户依据

  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有争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计户依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一证一户,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无国有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的,以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后公示认定为准。

  五、征收补偿办法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一)征收私有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 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选择的安置补偿方式,未提交的视同放弃选择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另对被征收人安置房屋,补偿方式如下:

  (1)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被征收人以抽签方式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户型的,按照建筑面积40㎡以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城市另有房屋面积合并超过40㎡或被征收人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2)未经登记房屋补偿费

  1998年以前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原则上可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100%予以货币补偿;1998年至2005年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经规划或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60%予以货币补偿;未经规划或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2005年以后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劝其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工料补贴;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补贴。

  房屋修建年代由规划部门进行认定。

  (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

  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参照原物价、原房管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装饰、装修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搬迁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2000元/次计算,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

  (5)补助与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公摊面积补助。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与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证载面积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

  提前搬迁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以上、70㎡(含7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20000元。

  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房屋征收部门将把本项目划分为九个片区(片区划分情况附后)。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且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腾房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

  住房困难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含70㎡)以下,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征收改造范围以外市城区内另无住房的,每户给予25000元的住房困难补助。

  (6)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6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以上、60㎡(含60㎡)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7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60㎡以上、80㎡(含80㎡)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8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80㎡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800元/月的基础上,被征收住宅房屋每增加1㎡(以整数计),补助费增加10元/月,增加补助费最高不超过400元/月。

  (7)补偿款发放与搬迁时间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10日之内。(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除外)

  2.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征一还一、找补差价”的原则,补偿方式如下:

  (1)产权调换地点

  产权调换的地点:常东路南侧棚改项目地块范围内规划审定的安置房源。

  (2)产权调换方式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3)未经登记的建筑补偿费

  未经登记建筑房屋的面积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只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与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相同。

  (4)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

  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参照原物价、原房管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装饰、装修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5)搬迁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2000元/次计算,采取现房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

  (6)补助与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不享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和住房困难补助。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与奖励:

  提前搬迁奖:提前搬迁奖获得条件与标准和选择货币补偿的获得条件与标准相同。

  公摊面积补助: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无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20%的公摊;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有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的公摊面积;赠送的公摊面积一律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实行货币补偿,建安成本价由住建部门核定。

  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房屋征收部门将把本项目划分为九个片区(片区划分情况附后)。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

  (7)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6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以上、60㎡(含60㎡)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7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以上、80㎡(含80㎡)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8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80㎡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800元/月的基础上,被征收房屋每增加1㎡(以整数计),补助费增加10元/月,增加补助费最高不超过400元/月。

  (8)安置房选房原则

  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

  (9)补偿款发放及搬迁时间与选择货币补偿的时间相同。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如确需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源。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征收补偿,补偿方式如下:

  1.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被征收人以抽签方式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未经登记房屋补偿费

  1998年以前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原则上可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100%予以货币补偿;1998年至2005年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经规划或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60%予以货币补偿;未经规划或城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2005年以后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劝其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工料补贴;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补贴。

  房屋修建年代由规划部门进行认定。

  3.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

  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参照原物价、原房管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装饰、装修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搬迁费

  征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金额。

  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因搬迁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损失补偿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6倍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6.非住宅改作经营门店补贴标准

  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车间、仓库等改作商业门店,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年(含5年)以下、2年以上并实际经营,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营业场所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35%予以补贴;只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意一证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30%予以补贴。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年以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50%予以补贴;只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意一证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40%予以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补偿。

  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改作生产用房的,不予调整,仍按办公用房性质评估。

  7.补助与奖励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与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征收非住宅一楼,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他非住宅按10%给予奖励。

  提前搬迁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含4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以上、70㎡(含7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20000元。非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主体建筑评估价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1%,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一个月以上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主体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

  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房屋征收部门将把本项目划分为九个片区(片区划分情况附后)。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

  8.补偿款发放及搬迁时间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10日之内(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除外)。

  (三)征收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对于已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缴税凭证,且满2年以上的可给予适当补贴。具体为:

  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5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1200元/㎡予以补贴;5年以下2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800元/㎡予以补贴。

  (四)征收国有直管公房,征收人只对国有直管公房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单位给予征收补偿,补偿方式原则上以产权调换为主。

  房屋租赁合同有约定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合同没有约定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单位给予承租人适当的装饰装修和设施补偿。

  住宅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城市没有其他居住房屋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应优先给予其承租权;有其他居住房屋的,不再给予其承租权。

  六、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片区划分情况

根据本项目范围内房屋的坐落位置和产权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将本项目划分为九个片区,第一片区为1栋一单元(14户);第二片区为1栋二单元(14户);第三片区为2栋一单元(14户);第四片区为2栋二单元(14户);第五片区为3栋一单元(12户);第六片区为4栋一单元(12户);第七片区为5栋一单元(12户);第八片区为6栋一单元(12户);第九片区为6栋二单元(12户)。

  七、附则

  本方案由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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