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行政组织中,村委会是基层组织的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农村的自治和管理活动。村民委员会是民主管理的代表组织之一,它有效促进了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决定和自我选择。村委会成员包括村长、副村长和村委会委员,一般为3至7人。
村委会成员的流动性比较大,一般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所谓的终身制。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村委会成员只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不得内定任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村委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务员,他只是一个民间民主组织,主要是负责村民之间的交易纠纷,做行政机关的传声筒,传递普通民众的诉求,换句话说,在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上,村委会是充当一个中间人的角色。
那么,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村委会是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基本农田或者超过35公顷的普通耕地的征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和国土资源局规定。
因此,村民委员会无权征收土地,无权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协商补偿、签订协议,也无权承担与征收拆迁有关的任何权利。
那么,村委会将如何继续推进拆迁补偿的分配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村委会是实施拆迁的主体,如果遇到了村委会的非法行为,我们可以用法律作为武器,直接去法院诉讼,也可以寻求上级领导的帮助,如果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后依然不改的可以选择诉讼。
有时,我们也会遇到上级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所以我们可以直接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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