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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过程中,被拆迁人的这些权利务必要得到保障

2020-02-05 A- A+

  第一点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有哪些?

  棚户区的改造说到底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去征收老百姓的房子,对于大多数的被拆迁人来讲,都希望能够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所以我们的原则是不能因为拆迁就降低了老百姓之前的生活条件,也要避免因为拆迁而导致的其他损失。

  第二,参与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权利。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主管部门制定的,也是对于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的一个方案。

  这个方案在拟定了以后应该进行论证,而且还要听取民众的意见,市县级的行政机关还应该组织相关的听证会,能够及时对方案进行一个修改。

  被拆迁人如果对于市县级别的行政机关没有说实施论证或者听证义务的,那么被拆迁人是有权利经过法律程序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评估机构选择的权利。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要进行价值评估,这也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要保证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应该和被拆迁人进行沟通,用沟通的方式对评估机构进行一个选择,如果沟通不成,那可以将被征收人组织起来进行投票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最终确定。

  第四是选择补偿的权利。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的补偿方式是有两种的。

  首先是产权置换。

  安置的房屋其实是一个地方的,也就是说同等面积的置换。

  如果说不能够在当地进行安置,那么就应该选择在附近安置,而这个时候也要考虑不同地区的房价,对于置换房屋之间的差价也应该给予并且结清。

  第2个是货币补偿,要按照公告之日起,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金钱与产权置换的两种方式相对较而言,被征收人是享有选择的权利,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第五是对使用的土地有依法补偿的权利。

  这个权利主要体现在被拆迁方身上,他们对于那些超出的部分也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六点是拆迁过程中拆迁方违法行为的监督权。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征收的行为如果违法了,那么被拆迁人既是当事人,也是对于违法行为的监督主体。

  第七是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棚户区改造的时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了房屋征收的决定以及对于被征收人的补偿方案认定,还有那些没有经过登记的建筑,经过调查后做出认定与处理决定的。

  作为被拆迁人,如果对于上面所述的行为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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