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应然确定为一方个人所有,且不因婚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对于拆迁该房屋所得的利益我们应视情况区分对待:
首先,一方因婚前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无论是房屋补偿还是货币补偿,都应属于个人财产。但若婚后用拆迁款又购买房屋的,在主张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用于购房的房款属拆迁补偿款。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其次,拆迁款中若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今日头条,不代表农权网的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