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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真的可以取代“行政强拆”?没那么简单

2020-02-07 A- A+

  在当下,几乎没有哪个词语像“拆迁”这样一再刺痛社会的神经。有人戏称英文“China”可以作“拆哪?”冷幽默的背后是一个接一个因强制拆迁而引发的悲剧事件:: 自 2003 年 江苏南京居民翁彪事件,此后,四川成都唐福珍事件、江西宜黄钟如奎事件等,……因暴力拆迁导致的恶性事件不绝如缕,拆迁悲剧遂为一个公共话题。

  被社会各界寄予了厚望的“司法强拆”真的可以遏阻频频发生的拆迁恶性事件吗? 行政强拆真的会就此驯服地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吗? 情况似乎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司法强拆能否终结拆迁悲剧

  司法机关在拆迁程序中不存在与拆迁相关的利益,符合裁判中立原则;这与行政机关作为拆迁利益相关人,同时又自己裁决拆迁纠纷,自己强制执行,有明显不同。

  《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谓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之法律根据。

  

 

  但是,在实践中,在当社会,法院真的可以在地方政府和被拆迁人两造之间保持中立地位吗? 恐怕很难给出肯定的答案。

  有人说,强制拆迁的司法化制度改造的客观效果仅仅是在原来的程序基础上增加了一道纯粹形式化的程序而已,依然难以化解拆迁危机,并因此质疑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不过是“换汤不换药”。

  不管怎样,可以确定的是,司法强拆未能终结拆迁悲剧,行政强拆也并未真的彻底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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