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土地拆迁

征地拆迁,拆迁部门必须履行以下程序,否则便是非法拆迁

2020-03-07 A- A+

  征地拆迁行为,是涉及地方发展与民生改善的重要事项,因此决不能任由拆迁部门肆意妄为,拆迁工作的每一步在法律上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法律赋予了拆迁户保障自身权利的救济措施与表达图集,拆迁部门必须依法履行,拆迁户也要对此加以了解,避免因对拆迁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吃大亏。

  一、征地拆迁的前提:出于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只有出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够进行征地拆迁,而对于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地块进行征收,具体公共利益情形包括:(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补偿方案》必须公布、征求意见至少30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公众意见,主要指的就是征地拆迁范围内拆迁户的意见,对于征收补偿的方式、补偿数额、安置地点如有意见,拆迁户可以单独或者共同提出意见,拆迁部门必须认真听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地方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拆迁补偿必须足额到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即在拆迁户对相应的补偿方案表达完意见,拆迁部门对补偿方案作出调整后,将补偿费用落实到位,最后地方政府才能作出《征收决定》。

  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拆迁户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即拆迁户认为征地拆迁不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没有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并听取拆迁户意见、拆迁补偿不到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