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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改变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保护农民利益

2020-03-11 A- A+

  一、调查、评估、听取群众意见,多个程序为最先:

  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群众有意见,听证要规范: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征地方案拍了板,补偿安置必须办:

  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以后必须公告,在公告期限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如果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要如实说明。

  四、前期工作如办好,政府才可提申请:

  以上前期三步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申请征收土地。

  五、征地申请要审批,权力分工很明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征地申请要逐级上报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征地批准权,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

  六、征地获批要公告:

  征地申请获批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总之,新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前的程序更加科学规范,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总结其来,就一句话,征地批准前程序六步曲:“告知、调查、评估、听证、测算、补偿”。

  新老《土地管理法》征地程序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再给补偿协议程序放在审批前,达到“不补偿不批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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