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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遭遇非法强拆,报警不成反被抓,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违法

2020-03-16 A- A+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如果面临合法财产被破坏的威胁时,基本都会报警,因此拆迁户在面临非法强拆时也是会第一时间报警,那么报警有用吗?如果没用的话又该不该报警?今天将通过一则判例来给大家做一讲解。

  一、案情简介

  赵某的房屋所在地块最近面临征地拆迁,但一直没有就补偿问题与地方政府谈拢。

  不久,赵某房屋外面来了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带着挖掘机要强拆赵某房屋,赵某阻止无效,无奈之下报警称自己的合法财产即将被强拆,随后派出所的两名警察到达现场,警察与政府及拆迁办人员交涉后,告诉赵某强拆人员是政府和拆迁办的人,随即离开。

  2小时后,派出所又来了7、8个警察,一到现场,二话没说就让赵某把停放在房屋门口的私家车开走,说其私家车挡住了大型拆迁机械进场拆迁,必须马上挪走,此时面对的是公安局人员,赵某说自己要想一想,但是派出所所长一声令下,不由分说就强制性将赵某带走并要求交出车辆钥匙。随后赵某先是被带到派出所,约20分钟又被送至公安局。

  在此期间,赵某房屋被彻底拆除。赵某遂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

  二、案件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法院才有强拆的权力,而行政机关是没有强拆拆迁户合法房屋的权力的,因此强拆本身肯定是违法的。而警察是否有权力制止非法强拆呢?目前通说认定警察是没有权力的,因为行政机关非法强拆房屋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不在警察管辖的范围之内。

  警察没有权力制止非法强拆,但主动帮助行政机关进行非法强拆的行为合法吗?是不合法的。本案中政府及拆迁办肯定是事先与警察局打过招呼,如果拆迁户阻拦强拆的话,就将他抓起来,这样其违法强拆就能顺利实施了,而事实上也是这么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对公民“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以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的行为进行处罚。

  但本案中的非法强拆行为,一不是“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二非法强拆行为不属于“合法工作”范围,三非法强拆也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警察是没有权力来将拆迁户抓走的。

  三、法院判决

  确认区政府、拆迁办强拆赵某房屋行为违法。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乍一看比较悲剧,“报警不成反被抓”,但实际上报警行为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其被警察带走的结果也并非其报警行为所致,而是地方政府与警察局提前的合谋。

  而征地拆迁遭遇强拆,之所以报警,是因为非法强拆行为从理论上讲也是算作个人行为,因此警察有一定可能性会制止,而哪怕不制止,只要将自己的报警记录进行保存,那么日后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合法手段依旧没有阻止强拆行为的发生,对于将强拆行为定性为非法、以及日后拆迁补偿的谈判,都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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