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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土地管理规范用地行为的通告

2020-03-23 A- A+

  为加强全县土地管理,规范用地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用地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县土地管理规范用地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不予受理,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如确需改变用途使用土地,必须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报县政府批准。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文件、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形式与镇、村及村民签订征地、租赁或买卖等改变土地用途的协议,擅自圈地、占地。

  四、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县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进行责任追究。

  五、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按宅基地审批程序审批,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民住宅用地,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六、禁止在耕地上建房、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取土。因上述行为破坏耕地种植条件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非农建设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化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八、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必须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九、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禁止擅自将农业设施用于其它经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并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违反上述规定,按违法违规用地严肃查处。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乡镇自然资源中心(所)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日常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各村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和土地日常监管工作,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动态巡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宅基地要加强监管。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十二、县自然资源、住建、城市执法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占地动工建设的项目,依法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为其供水、供电、供气;市场监管、卫健、文旅、教育、环保、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要从严从快依法处理;对违法用地建设,以及为违法用地项目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列入失信“黑名单”,公开曝光,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岚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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