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谈不拢,一些拆迁方会采取强拆、逼拆的手段来达到目的,这种行为严重的侵犯到了百姓的利益与尊严,必然是为法律所不容许的,任何时候国家法律都禁止违法强拆与暴力逼拆。今天就跟大家总结一下拆迁领域针对强拆实施的“五禁止”,当发现自己去面临的拆迁与此相悖时,一定要及时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权。
一、禁止拆迁部门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只有法院有权力强拆,拆迁部门、拆迁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力强拆的。
二、禁止房产开发商参与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这里的建设单位即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在内。因为房地产开发商是商业团体,其本身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并不具备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考量的基础,因此法律严禁房地产开发商等组织参与搬迁。
三、禁止任何暴力与软暴力逼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因此不仅强拆是违法的,暴力以及断水断电等软暴力逼迫当事人搬迁的行为,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四、禁止夜间、法定节假日与周末强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综上,夜间、法定节假日乃至周末实施强拆的,均涉嫌违法,被拆迁人可依法维权。
五、禁止“先拆后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此就算同意拆迁也应当先补偿,何况是不同意,拆迁本身就事关重大,关乎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本就应当深思熟虑,所以千万不要一味的妥协,妥协只会加大对自身利益的折损。
“先补偿”的两种情况:
一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约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需要按照补偿协议或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事项来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对于违法拆迁行为不妥协且积极维权,既是一种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一种对对法治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