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慌,征地拆迁中,“民告官”已是寻常事!
2020年拆迁还不敢起诉?别慌!如今这已经是寻常事了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导致矛盾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结果、数额不满意,征收方把补偿款压得很低。
有些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款实在少的离谱,会带来一套房与两套房之间的差距,从而使对被拆迁人的生活产生影响。
当这些矛盾出现时,许多被征收人迫于压力,感觉自己面对的是行政机关,自己也做不了什么,于是就选择了妥协。
其实在具体实践当中,征地拆迁工作处于持续进展阶段,行政诉讼案件量也在不断上涨,“民告官”已经不是稀罕事了。
如果拆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数额明显过低,这其中一定牵扯到拆迁方的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作为。这时我们能够把拆迁方的违法点当作切入点,这也是得到主动权的最为有效的方式。
接下来为大家讲解,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民告官”其实并不是件难事。
我们能够在那些情况下“告官”?
1、如果被征收人对征用、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满意,认为补偿标准严重过低,不能对日后正常生活需要进行满足的;
2、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对其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经营自主权进行侵犯的。一般来说,倘若行政机关对土地进行强制征收,或者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强制清除,就能够起诉;
3、被征收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没有依照法律履行或者违法变更、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行政机关特许经营等协议解除的。倘若补偿协议上对何时安置进行了约定,到时倘若行政机关没有进行安置,也能够依照法律提起诉讼。
4、认为行政机关对其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利进行侵犯的。
在“告官”时我们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相符合的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土地或房屋是你家里的或者你的,倘若拆迁或征收的不是你的房屋或土地,那么你就不具有利害关系了)
2、被告需要明确;(你要知道自己告的是哪个行政机关,不能告的行政机关与开展征收拆迁工作的行政机关不是同一个,这样就不与条件相符合了)
3、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和诉讼请求;(你靠的究竟是什么?是强制征收土地还是强制拆除房屋,又或是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强制清除等,这个需要明确)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和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要知道你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千万不能走错了)
只要我们满足上述条件,就能够“告官”了。
在遇到“民告官不见官”的情况时,我们应该怎么办?
在之前的行政诉讼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民告官不见官”的情况,农民朋友费尽千辛万苦提起行政诉讼,却没有等到自己想见的人。出庭人员只是行政机关的某个工作人员,而对征地拆迁进行负责的机关领导连面都不露一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前两年最高法也公布了一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话,人民法院应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和记录在案,也能够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法律对此事作出处理,确保民告官要见官的诉求真正实现!
把心态摆正,“民告官”并不难!
在现代社会,“民告官”已经不是一件稀罕事了,被征收人要做的就是把自己的心态摆正,不要固执地认为“民告官”没有赢的可能,就像司法机关的工作要求一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面对任何一个司法案件时,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即便违反法律的是行政机关,也一样要对法律后果进行承担。
法律不会为那些拥有权利却不作为的人提供保护,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倘若我们的土地被强占、房屋被强制拆除,自己只知道一味地退让、妥协,或是利用暴力手段抗争,不采取法律措施,当最终的结果不尽人意时又后悔不已,这是何必呢?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限为60天,将行政诉讼提起的时限为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包括在内),倘若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法律措施,日后再想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就非常难了。
“民告官”并非难事,难的是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我们要勇敢的迈出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