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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被强行拆除,拆迁户该如何维权?

2020-07-02今日头条 A- A+

委托人王女士与丈夫自2009年起在娘家河北省保定市某村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居住,期间王女士多次向村委会和办事处申请要求办理宅基证,却遭到推阻,至今未曾办理。2018年该区管理委员会在未与王女士协商且未出示任何合法有效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大量身份不明的人员,强行将王女士一家三口居住的房屋拆除。

为了使自身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王女士向保定市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拆迁律师代理自己的案子。

办案经过

律师介入后,指导王女士及时保存证据,在调查取证,深入分析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全面的维权思路。

在激烈的法庭质证和辩论过程中,律师以其特有的专业能力向法院证明强制拆除原告王女士建筑物的行为是由被告实施,并且王女士的房屋属于一户一宅的情况,该强拆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确属程序违法。

反观被告虽以原告不具有适格原告资格和原告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进行抗辩,却无法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且通过有力证据证明指出王女士是适格的原告,对于被告力主的原告房屋是违法建筑的说法,法院并没有进行认定,认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被告的抗辩主张均不成立。

律师坚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并力证强拆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故保定市中院最终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拆迁一直以来都伴随着“暴力”、“强拆”的字眼,但对国家、社会来讲,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行政征收行为都应当是合法且有益的。可不能避免的是,总有被拆迁人在行政征收时遭遇不公平的对待,这时就需要拆迁律师介入帮助被拆迁人进行一系列维权救济的举措。

在救济程序中,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包括主体、事实认定、程序、法律适用等各个方面,否则必然承担败诉的后果。我们法律工作者介入到每一个个案中除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促进社会法治的进步,让执法者在进行行政活动时更加规范,让守法者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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