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土地拆迁

老小区拆迁为什么补偿那么低,原因可能在这

2020-07-03今日头条 A- A+

  为了进一步改善百姓的居住条件,近几年各地区不断的对旧城和棚户区加大改造的力度,这样的惠民政策对百姓来说是一个改善条件的福利,政策初衷虽好,不免出现一些纠纷问题,一些地方实施不规范,程序不合法,导致百姓补偿不合理等,很多地区已经把老旧小区的改造当成低补偿的代名词,今天我们简单为大家列举一下老旧小区拆迁补偿低的部分原因。

  拆违式拆迁

  违建的界定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特别是拆迁方按照无证当做违建的界定点,又或者有没有相关审批手续等,如果没有的,拆迁户们多数会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不管房屋的实际情况,先认定为违建,拆掉房屋再说其他的,实际上很多老旧小区的相关证据并不齐全,这就给了拆迁方一个把柄,常年奋战在拆迁一线的拆迁方,对老旧小区情况了如指掌,正是这样造成了补偿低。

  拆危式拆迁

  和拆违式拆迁几乎相似,刚才我们已经说过,很多老旧小区,只所以叫老旧小区,就是因为建设年间较久远,有的房屋破旧,甚至确实有一些房屋已经成为了危房,危房的鉴定如同违建,需要有鉴定权限的部门鉴定后确定,而拆迁中,并没有所谓的有权限的鉴定部门,拆迁方直接告知是危房,没有通过鉴定只是通过肉眼就直接认定危房,一旦成为危房,拆迁户又不懂得如何救济的,一般评估都是非常低的。

  无证就是违建,降低补偿或者没有补偿

  很多老旧小区,因为建设年间较久远,造成的证件不全的,或者后来丢失的,总之证件欠缺的,此时都会被拆迁方一口认定,没有证件就没法证明房屋的合法性,如果配合拆迁,多多少少的还可以争取一些补偿,如果不配合的,可能就会被以违建的名义拆掉没有补偿。

  躲避征收程序

  在我们代理的一些案件中发现,很多地方以自治的名义要求村民自愿搬迁,而对于百姓来说根本不懂得征拆领域的法律规定,法律有明确规定哪些部门拥有征收权限,而村民自治的方式是不符合法律的,是一种躲避征收程序的行为,在不规范的拆迁程序中,通过层层压缩,最终落到百姓手中的补偿也是寥寥无几。

  提醒大家,不管以什么名义拆迁,是谁拆迁,前提都是保证拆迁户的生活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如果连最低的标准都达不到的,那么我们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