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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常见以下红头文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若不依法拆迁户可起诉

2020-07-17今日头条 A- A+

  在老百姓的想法里,征地拆迁是由的地方行政机关拍板决定,说一不二。而其中只要有红头文件,那么拆迁都是板上钉钉。事实上,征地拆迁绝不是单方决定的,它需要尊重老百姓的意见并且需遵循相应的程序。而红头文件也未必就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其中乱发红头文件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须知,只要征地拆迁没有依法进行,拆迁户就可以起诉。不过从实践来看,好像很大一部分普通老百姓由于不懂法,所以对什么时候可以起诉还不太了解,以致于错过了最佳维权时机。今天,就为大家进行讲解!拆迁中常见的“红头”文件

  1.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

  “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

  3.决定及方案

  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需要提醒注意是: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的拆迁方也许并不会主动去公开所有的与拆迁有关的文件,为了充分的缩小双方之间的信息差距,维护自身利益,被拆迁人一定要学会申请信息公开这样一种手段来获取。此外,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等阶段性文件不具有可诉性,但其它的规划许可证、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等一般均具有可诉性。可见,在拆迁案件中,可提起的程序是非常之多的,被拆迁人应该要抓住这些维权机会。合法拆迁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拆迁方违反即是违法

  1、征地拆迁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府只有出于上述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进行征收拆迁,任何参杂商业开发性质的征地拆迁都是违法的,比如以经济开发、生态新城等等概念进行征地,实为商业街或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均不符合征收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这一重大前提。

  2、禁止采用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搬迁原则

  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在不同意签订拆迁协议的情况下,都会遭遇非法逼拆。国家法律与政策是严厉禁止这样的拆迁方式的,针对这些行为,被拆迁人可以走法律渠道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3、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都必须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被拆迁人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拿到安置补偿后再搬迁,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能够极大程度的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4、越拆迁生活越好的原则

  征地拆迁在补偿问题上需要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拆迁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拆迁应该要给被拆迁人带来越来越美好的生活,而不是越拆迁越穷。根据有关规定,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那么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的是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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