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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就这点补偿合理吗?先拆后补行不行?很多问题法律有明确解答

2020-07-17今日头条 A- A+

  有很多朋友提出类似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国家法律不把拆迁每平米补偿多少钱规定并公布出来?这个问题其实很好回答。全国各地因经济发展存在巨大差别,这必然导致有的地区补偿款较高、有的较低,而每个房屋、每个征收项目等之间又存在着很多实质的差距,很多因素随时都会变化,因而补偿问题上根本无法具体化。

  虽然没有具体作出,但原则性的指引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法律原则还是有的,任何地区进行征地拆迁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它们的存在充分的保障着百姓的利益。拆迁补偿标准必须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今天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定标准有哪些。

  一、先补偿、后搬迁

  这一标准,适用于农村和城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此大家一定要牢记,只有先补偿后搬迁才是合法的,任何要求大家先搬迁而不先给补偿的行为,都是违法拆迁。

  二、须提供多种补偿方式,拆迁户可自由选择

  征地拆迁,就意味着拆迁户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因此补偿安置措施必须要到位。对于城市中的国有土地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此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户可选择安置房或补偿款,在不侵占他人权益的基础上,也可以两者同时选择。

  而对于农村的集体土地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即被征地农民除了可以选择安置房、补偿款外,还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对于许多上了年纪的老人而言,故土难离,能够安排宅基地建房,是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以来的一个利民规定。

  三、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

  这一原则,在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有规定,而根据司法实践,该原则其实早已经被广泛适用在征地拆迁的行政诉讼中了,这一原则适用农村征地拆迁的同时,也一样适用于城市的征地拆迁活动,拆迁户搬迁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牺牲,法律决不允许“越拆越穷”的现象出现。

  四、安置周转费、停产停业损失须足额补偿

  征地拆迁,土地的相关权力将收归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及厂房均要拆除,因此在安置房尚未建设完毕的时候,拆迁户可能需租房生活,而工厂被拆除则需另选地址进行重建,这就需要拆迁部门足额支付拆迁户安置周转费、停产停工业损失补偿。这一原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均有体现,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此则明确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法条汇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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