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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房屋拆迁,被拆迁人一定要了解“国务院第590号令”

2020-07-31今日头条 A- A+

  遇到征地拆迁,被拆迁人知法懂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能够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作出更为及时与准确的识别,不会轻易的被一种不合理的补偿标准所蒙蔽,在“如何维权”这个问题上也不会稍显迷茫等等。因而建议大家,在知道要拆迁的第一时间,就要开始去着重的了解一些有拆迁有关的法律知识。

  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以及已被划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拆迁中,对拆迁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作出规范的法规文件,这里给大家总结八条重点,希望能给广大被拆迁人带来帮助。

  一、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唯一补偿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在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市县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意味着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要对此负责。一旦出现问题与纠纷,那么责任主体就明确是政府。这样一种规定,其实也能形成一种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

  实践中,被拆迁人要警惕任何非适格主体进行征收拆迁的行为。

  二、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现在进行征地拆迁,唯一的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条例》对此进行了规定,并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任何不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征收,或者名为公共利益,实为商业开发,或者公共利益中掺杂商业开发的强制征收,都是不符合《条例》精神的,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强调尊重被征收人意愿

  《征收补偿条例》比较强调民众的参与,强调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

  《条例》提高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被列入条例,是对被征收人权益的尊重。(《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条例》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条例》在“民众参与”上的强调,为规范政府征收行为以及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实践中我们看到的大多数拆迁矛盾,其实都是由“拆迁补偿”这一核心问题引起的。如果能够将真正的将拆迁补偿协调到一个合理的程度,那么拆迁领域也将呈现一片和谐的态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拆迁双方都要本着这一原则给予或要求补偿。

  城市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主要是指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如果周边房价已经特别高了,但拆迁方给的补偿却根本不够被拆迁人在临近地段买一套房子,那么这个补偿其实是低于法律规定的的。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五、被征收人协商选评估机构

  《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拆迁人具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房地产评估机构成为真正独立的第三方,这就极大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有利于房屋评估的公平、公正与科学。

  六、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

  《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当补偿协议中出现类似“先拆后补”“快拆慢补”等条款,被拆迁人一定不要轻易签字。而被拆迁人在未获得补偿前有权拒绝搬离房屋。如果说已经签了补偿协议,但被拆迁人一直未领到款,当地征收部门直接强拆房屋,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强征强拆必须经法院依法裁定

  对于合法建筑的强拆必须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在未依法申请的情况下,任何的强拆形式都是不合法的。如果说补偿协商不成,行政机关就直接强拆,这种做法严重违法。

  《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暴力拆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过去暴力逼拆、暴力搬迁大行其道,这给百姓带来了惨痛的经历。但是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拆迁中的暴力行为我们是可以追求法律责任的。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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