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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以下几点,帮你补偿翻倍

2020-08-03今日头条 A- A+

  学会看征收方下发的文件

  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公布的文件往往会比城市拆迁的多,具体文件我们可以看《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农村征地最基本需要征地公告、拟征地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当然,您也可以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官网上查询相应的材料,或者申请信息公开进行查询。但一般来说,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这五份文件中,就可以查明征地是否合法。

  可以提前了解征收方及征收方式

  一般来说,征收方我们可以理解为市、县级行政机关,关于征收方式,则可以在征收方下发的征收公告中表明。虽然《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已被废止,但是《土地管理法》第47条就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也就是说征收方未将上述规定告知被征收人的话,即违法拆迁。

  慎重签署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签署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在签署之前一定要查看补偿协议中有没有明确补偿方式、补偿数额、补偿标准、补偿支付期限等内容。有的征收方,会跟被征收人说“你先签字,回头我们把补偿在写上”或者是“签完协议,我先拿回去盖个章,再拿回来给你”。这时您就要小心了,征收方拿回您的补偿协议,更有可能是篡改补偿数额,毕竟您已经签字了。在实践中,这样“中招”的被征收人不在少数。

  评估机构及评估报告更应注意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另外该《条例》第20条还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看到这,可能有被征收人会说“这些规定都是规定城市拆迁的,不是农村拆迁”。但是我要告诉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是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的。

  综上所述,如果您能够在征地拆迁中注意到上述四点的话,那么您基本是可以获得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补偿。当然,在征地拆迁中,您有什么不明白的问题,也可以第一时间找律师进行咨询,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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