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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违建”不能拆!拆了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2020-09-09土地论坛 A- A+

  在实践当中,不管是城市拆迁还是农村拆迁,征收方为了对付不签署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往往会选择通过将其房屋认定为违建的方式,再予以拆除。我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将这种行为归为违法拆迁那一类,在行业内,我称之为“以拆违促拆迁”。当然,在实践中还有“以拆危促拆迁”的情况发生,简单来说,就是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先拆成危险房屋,被征收人不能再继续住下去,如果继续住着,可能随时房屋会发生倒塌的危险。这时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签署补偿协议,一来可以快速解决被征收人不签署补偿协议的问题,二来可以解决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慢的问题。今天的文章,将只针对违建拆除的问题进行解答,因为在实践中,有一些“违法建筑”被拆除后,是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的。

  一、法律规定的违法建筑种类

  一般来说,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也就是说,不管是城市建房还是农村建房,只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都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二、哪些“违建”被拆除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或者是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如被征收人的房屋没有相关证件的话,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在实践中,这类房屋一般会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在遇到拆迁时,是会得到相应的补偿的。如果在征地拆迁中按照违法建筑的形式拆除了,那么咱们被征收人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可以后续通过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相应审批的房屋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常见,咱们当事人可以通过及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解决问题。简单来说,这种类型的房屋可以从“违法建筑”转变为“合法建筑”。

  3、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产生的“违法建筑”。在实践中,征收方或行政机关拆除违建的主要依据就是《城乡规划法》,而众所周知,《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实施的一部法律。根据我国“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无法去约束2008年之前建造的“违法建筑”,所以,这种类型的建筑也不应直接认定为违建。如果您的房屋在实践中被认定为违建后,那么咱们是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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