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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总是以拆违促拆迁,就是为了节约补偿款

2020-09-13今日头条 A- A+

  拆除违章和拆迁征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拆除违章建筑是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在行使城市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拆迁征收是有指有权进行征收的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对单位、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并按市场价值给予补偿的行政征收行为。

  两者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进行管辖,执法目的不同,适用法律依据不同,在法律程序上也没有必然的交叉。也就是说,拆迁征收并不以拆除违章为前提,拆除违章也不是必须和拆迁征收同时进行,拆除违章也不会导致其他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同时被拆除的法律后果。

  但是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条例》出台后,拆除违章和征收拆迁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毫不夸张地说,拆除违章已经成为拆迁征收最有力的一个辅助手段。导致这个结果主要有几个原因:

  第一、2011年征补条例出台后,拆迁主体从房地产开发商变为县级以上的政府,而县级以上的政府相对于开发商在调配城管、税务、工商、环保等部门参与拆迁这方面有更多的优势;

  第二、各地方政府财政危机严重,为了实现土地财政的利益最大化,征收主体必须控制拆迁成本,在拆迁征收中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因此如果认定为违章可以大大降低拆迁成本;

  第三、拆除违章的行政处罚涉及房屋的合法性,最终能够决定房屋是否能够继续存在,一旦房屋不存在,即使是被违法拆除,后续的维权也会困难重重,因此拆除违章能被拆迁人的心理能产生极大的压力。

  综合以上几点原因,2012年以后,以拆违促拆迁这个经验迅速在全国推广开来。简单来说,以拆违促拆迁就是不区分历史原因,不区分不同类型,如果手续不齐全一律按照违章予以拆除,来给当事人施加压力,推动、加快整个拆迁的进程。

  其实对于拆迁征收过程中违法突击抢建起来的房屋,如果按照违章建筑予以处罚或者不予补偿,并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但是事实上,并非所有手续不齐全的房屋都属于违章建筑,都是突击抢建起来的。例如很多八九十年代建设的企业,为了节省开支投入生产,在取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之后,并没有办理规划的审批文件或者房产证,对于这类型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初以及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十多年来,政府都没有按照违章建筑进行处罚,当时的政府是默许这种情况的存在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在办理规划许可的审批上,我们国家的立法也是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八九十年代,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政府对于规划、施工等审批的要求并不那么严格。

  此外,还有一些居民为了改善计划经济时代分房面积过小,不能解决一家人的实际居住的问题,自己花钱在院落内建设房屋的情况,因为特定的历史原因及几十年的居住事实,虽然没有房产证,但是也不能简单认定为违章建筑。

  在拆迁征收的过程中,如果不考虑上述情况的特定历史背景,区别不同情况的违章建筑进行区别对待,而是把拆除违章建筑作为一个谈判的手段,只要不同意评估价格就把手续不齐全的房屋简单认定为违章并予以拆除,不仅严重侵害了房屋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更是极大地加深、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因拆迁而引起的上访比例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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