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土地拆迁

国务院590号令,五大补偿基础原则,是所有拆迁户的利益保障

2020-09-22土地论坛 A- A+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主要是围绕着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来展开的。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国务院第590号令有关于拆迁补偿的8条硬性规!拆迁是必须以保障百姓利益为前提的,绝不能损害百姓利益。

  一、征收补偿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实践中,对于经营性用房,会有第(三)项补偿存在。补助和奖励则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所有这些加在一起,就是被征收人最终所能获得的全部补偿。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里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为法定的评估时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则确立了“市场比较法”这一评估方法在房屋价值评估中的适用。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两项重要规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即对评估的两项直接救济方式,是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了被征收人的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规定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的权利。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必须依法得到满足。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里面是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六、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了签约期限达不成协议的一样可 以获得相应补偿,所以不签约就没补偿或少补偿的说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这里提醒一下,补偿协议和补偿决定是不能同时存在的,即签订了补偿协议就不会有补偿决定。而补偿决定是在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

  七、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是为了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

  八、禁止暴力逼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逼拆”违法,因而被征收人遇到任何方式的“逼迁”,都可以起诉维权。

  九、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第28条也规定了对补偿不满意,但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过需注意,如果没有经过法院裁定便进行强拆,则是违法的,只有司法强拆才是唯一的合法强拆。

  并且:

  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详细阐述了国有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其中提示、强调的五条拆迁原则,是维护被拆迁人补偿利益强有力盾牌。当遭遇一些不公平的对待时,这些原则也能为广大被拆迁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提供重要参考意义。下面就为大家具体讲一下这些原则。

  一、坚持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补条例》对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要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所以房屋被征收人在自己的房屋将要被征收时,需要向征收部门了解该土地将要进行什么样的项目,及让对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性文件,如征收部门不能提供相应的材料,如该地方将要进行的项目不符合上述的原则性规定,就证明该地块上的征收工作是违法的。

  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实践中,有人会问到底是“先拆迁后补偿”还是“先补偿后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当补偿协议中有关于“先拆后补”“快拆慢补”等条款,拆迁户一定不要轻易签字。拆迁户在未获得补偿前有权拒绝搬离房屋。

  三、补偿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价格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而第十九条则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价低于周围类似房屋的价格,拆迁后生活水平将下降,那么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碰到了这种情况,您要及时进行维权。

  四、禁止任何逼迁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因此不仅强拆是违法的,暴力以及断水断电等软暴力逼迫当事人搬迁的行为,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五、拆迁户对货币补偿、房屋调换自由选择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在实践中,如果拆迁户的房屋价值比较大的话,拆迁户也可以选择即拿拆迁款,也要小一点的安置房。被拆迁人要切记,拆迁方指定补偿方法的行为是违反规定的,法律赋予了大家能够挑选补偿方法的支配权,它是不能被无视与剥夺的,除非你自愿舍弃。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