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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维权要小心,莫让维权变敲诈勒索罪!

2020-03-08 A- A+

  和传统的维权方式相比,网络维权由于其快捷高效的特点,颇受维权者的亲睐。最近找阳一传媒进行网络维权的朋友不少,在这里,阳一要特别提醒,维权的方式一定要理性、客观、合法,若使用了不正确的方式,比如要挟、威胁,很有可能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这是得不偿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防止大家维权的时候踩过红线,阳一传媒在这来讲几个不适当维权方式的情况。

  1.在缺乏合理的经济利益诉求的前提下,提出让被害人支付巨额金钱,否则继续上访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比如,该诉求若缺乏合理依据,且与行为人上访所要求的补偿款与经济损失无内在联系,这时就不是正当行使债权的行为;对于这类通过要挟迫使被害人给付财物的行为,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2.在上访诉求得以解决后,以不合理的诉求继续上访,并要挟被害人迫使其给付财物,否则不停止上访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该行为行使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在此情形下要挟被害人迫使其给付财物的,其取得财物的方式也不具有正当性,且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3.以虚构的“高消费”为借口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

  该行为从主观上是以图谋非法利益为目的,并非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民事意义上的追讨消费款的行为,而是敲诈勒索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阳一传媒提醒,只有在正当的债权范围之内,行为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才能被认为是行使正当的债权。在已经超出正当权利的范围,超过部分和权利部分能够分开的范围内,对超过部分成立敲诈勒索罪,在不可分割的场合,就整体来说,成立敲诈勒索罪。维权是我们挽回经济损失的途径,大家在维权前最好能先了解相关规定,以免越过了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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