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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拆不可取!阻挠拆迁被拘留

2020-03-13 A- A+

  案情概览

  贵州某贸易公司依法取得贵州省内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用于经营活动。

  现因项目建设需要,该贸易公司的土地及经营设施面临被征收,但对于补偿标准及数额,始终未能与拆迁方达成一致。

  为核实征收的相关情况,该贸易公司向区管委会申请信息公开。

  区管委会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迟迟未作出答复,律师遂协助该贸易公司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要求区管委会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2018年8月,区管委会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称部分信息不存在,部分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部分信息需要到其他行政机关查询。

  该答复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确认区管委会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违法。在律师的协助下,该贸易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区管委会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责令区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对贸易公司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法律点评

  如本案所示,实践中,信息公开机关时常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而部分不予公开的信息,恰恰可能是被拆迁人想要了解的关键信息。那么,当这部分信息不予公开时,被拆迁人应当怎样维权呢?这需要被拆迁人了解信息公开机关法定的答复方式,以便寻找维权的突破口。

  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信息公开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第一,可以公开的。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要及时制作信息清单,附上信息内容,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不能公开的。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所申请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其次,如果该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保存该信息的政府机关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还有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时间。本案中,区管委会因为没有告知保存该信息的政府机关的联系方式,使得告知书内容不合法。

  再次,如果该申请不符合《条例》的规定,要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该信息并说明理由。

  另外,如果申请的信息中有涉密信息或者属于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情况,也不能一律不公开,应当作出区分,对于能公开的要予以公开,不能公开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仅仅以部分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为由而不公开,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内部信息”不能视作向申请人阐明理由。

  最后,如果经检索没有所申请的信息,要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不过,行政机关要保留检索的证据,要能证明自己合理地履行了检索义务,尽到了法定职责。本案中,区管委会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上述职责,其抗辩理由自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被拆迁人还需要注意,不论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行政机关都要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再延长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超过这一期限,申请人可以直接选择诉讼维权。

  寄语

  信息公开是行政案件中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重要法律制度。虽然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信息公开是公民的权利,但权利也不能滥用。《条例》规定,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或者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作出答复的,不予重复处理。

  此外,申请人无合法理由超过必要的数量、频次申请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也将不予处理。因此,未能获得所需要的信息时,申请人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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