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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晚自习回家途中被强奸杀害,嫌犯被捕后还控告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法院:取证程序合法

2020-04-17潇湘晨报 A- A+

女生晚自习回家途中被强奸杀害,嫌犯被捕后还控告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法院:取证程序合法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车超、李勇等故意杀人、强奸、伪证申诉一案作出审查决定,驳回车超、李勇等人的申诉。4 月 15 日,安徽法院网对此进行了通报。

  2000 年 1 月 17 日晚,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朱楼居委会赵楼居民组王某某在晚自习回家途中被害死亡,于次日晨被人发现后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车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伪证罪判处谢广英有期徒刑二年;宣告被告人车雪峰、荆献柱无罪。

  原审被告人车超及亲属车雪峰、原审被告人李勇及亲属李士明、原审被告人谢广英对生效判决不服,以本案属口供定罪、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和诱供行为、足迹鉴定不合常理且无法满足痕迹鉴定唯一性和同一认定的要求等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复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车超、李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认定谢广英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本案中,原审被告人车超、李勇对实施强奸、杀害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的供述在一些主要情节上基本一致,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印证了两人对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致死被害人手段的供述。另有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 2001 ) 公物证鉴字 5502 号物证鉴定书等 3 份足迹鉴定意见证实,案发现场足迹系原审被告人车超、李勇所留。原判认定谢广英故意作虚假证明的事实亦有各原审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实。

  本案原审被告人的亲属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已向有关部门控告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检察机关对控告事项进行了调查。现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河南省周口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对送检的案件现场提取的足迹检材和原审被告人车超的足迹样本进行了鉴定, ( 2000 ) 周公痕迹字 34 号足迹检验鉴定书表明王某某被害案现场足迹是车超所留。河南省公安厅豫公刑痕足检字 ( 2000 ) 31 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记载,经比较检验发现,现场北趟和南趟足迹分别与车超、李勇足迹样本在多项种类特征和特定特征上均相一致,具备了同一认定的条件,结论表明王某某被害案现场拖痕南侧足迹是李勇所留,拖痕北侧足迹是车超所留。一审期间,经原审被告人李勇辩护人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公安部(2001)公物证鉴字 5502 号物证鉴定书结论表明现场 1 号鞋印中的左脚鞋印与送检的李勇左脚鞋印系同一人所留,现场 2 号鞋印中的右脚鞋印与送检的车超右脚鞋印系同一人所留。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前述鉴定意见,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均具有法定资质,检材的来源、提取及鉴定程序合法。

  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驳回原审被告人车超及亲属车雪峰、原审被告人李勇及亲属李士明等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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