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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失地农民砍伤强征干部被判12年 专家称“案子有问题”

2020-06-04左右观点 A- A+

  八年前,广东普宁农民纪育藩,因不同意康美药业的征地补偿方案,拒签合同拒领补偿款,八年来一直在自己的耕地上生产经营。

  然而,八年后街道办突然带领数百人手持木棍、钢管等凶器,前来对耕地进行强征。强征过程中,街道书记拒绝纪育藩将鱼池中可销售的2000多斤大鱼打捞起来的请求,强行对鱼池进行填埋。

  被填埋的鱼池已杂草丛生,背后那开发商的楼也烂尾了。

  为此,被逼到绝境的纪育藩,在强征现场附近捡起一把菜刀,无意识地向强征工作人员挥舞过去。

  挥舞过程中,不幸砍伤前来搞强征的街道建筑工程管理站站长。随后,纪育藩被警方控制。

  2020年4月9日,普宁市人民法院认为纪育藩故意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详见:广东版“明经国”砍伤征地干部被判12年土地至今未获补偿)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因2017年江西赣州农民明经国锄死前来搞拆迁工作的乡人大主席卓宇,因此纪育藩被网友称为广东版“明经国”。

  针对这起案件,全国拆迁法权威专家、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主任律师直言:这个案子明显有问题。

  纪育藩被被抓后,他的养殖场已尤如“森林”。

  实际上,此案抛开康美药业和普宁市恒泰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征地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不谈,仅从普宁法院对纪育藩定故意杀人罪上来看,就存在严重问题。

  其一,纪育藩出于对自己合法财产的保护,属于正当防卫。

  康美药业前来征地的时间是2011年,当时纪育藩一家人不同意每亩地仅补偿3.25万元的补偿安置方案,因此拒签合同拒领款。

  接下来的八年,纪育藩在自己的耕地上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没有任何政府部门或任何人前来告知他该土地已被征用,这也就导致纪育藩认为该土地至今都没有被征用,使用权仍然还是属于他的。

  在客观条件下,纪育藩在自己的耕地上搞生产经营,会有什么错?难道这不是他的合法权益吗?

  普宁法院的判决书称,强征是为了“保障企业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那么,纪育藩合法养殖的2000多斤鱼、200多只鸡鸭,就不用保护了?就可以肆无忌惮地侵犯糟蹋了?

  因此,纪育藩的行为,是出于对自己合法财产的保护,属于正当防卫。

  其二,在主观上,纪育藩没有杀人的动机和故意。

  纪育藩之所以去拿菜刀,是他一家人被强征人员逼到了绝境。

  前有他向池尾街道党工委书记陈喜鸿恳求将可出售的鱼打捞上来,以减少损失;后有强拆人员用钢管击伤他儿子纪伟聪的右脚(在医院缝了15针),就连他81岁的老母亲,也被推倒在地。

  在这种情况下,已无路可走的纪育藩,本能地捡起强征现场附近的菜刀,向强征人员进行无意识的挥舞。他的这种行为,并没有专门针对谁,没有杀人动机,更不可能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就连犯罪预备都具备,事实上是出于本能反应。

  从视频录像可以看出,纪育藩持菜刀挥舞,并没有特定砍杀对象,更不是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仅仅是想吓退强征人员而已。因此,在主观上,纪育藩没有杀人的动机和故意。

  其三,在客观上,纪育藩没有造成人员死亡。

  在纪育藩挥舞菜刀的过程中,划伤了池尾街道建筑工程管理站站长吴韩华。经法医鉴定,吴韩华的伤情构成重伤。

  暂且不论吴韩华的重伤鉴定是否经得起推敲,就算吴韩华的确达到重伤标准,那也只是重伤,纪育藩的行为并没有致人死亡。并且,现场受伤的也仅有吴韩华一人。

  但普宁法院认为,纪育藩已经着手实施杀人,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然而,从视频上可以看出,面对手持菜刀的纪育藩,吴韩华不是后退,而是向纪育藩靠近过来;如果说纪育藩非要杀死吴韩华不可,那他完全能够把握节奏和机会,而不是拿着菜刀乱砍,也不可能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杀人未遂。

  综上,纪育藩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动机和故意,在客观上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并且其行为还具有正当防卫情节。因此,纪育藩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秉持公正,考虑造成纪育藩犯罪的诱因,综合整个事件的发生全过程来对案件加以评判。如果仅仅是片面对案件进行切割处理,进而对纪育藩施以重刑,这对纪育藩及其整个家庭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中国人民大学陈兴良教授指出,公正、谦抑和人道是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其中公正是首要价值。

  因此,期待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给纪育藩和全社会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法制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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