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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酒后驾车为要挟,实施敲诈勒索被判刑

2020-06-06河北高院 A- A+

  近期,滦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恶团伙犯罪案件,此案的宣判,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有力地震慑了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董某某等几人结伙作案,由其中一名或两名被告人约自己熟悉的被害人喝酒,并将信息提供给其他被告人,其他被告人伺机等候在被害人回家的必经路上,看见被害人驾驶的车辆过来后,由一名被告人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被害人的车辆制造事故,然后被告人以被害人系酒后驾驶为要挟,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并有两起敲诈勒索7000元,未遂。其中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

  滦州法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分别判处2年11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全部被处以罚金。其中,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检举;同时,要遵守交通法规,禁止酒驾,不要有侥幸心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来源:唐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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